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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
时间:2013-04-27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2年10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894名。
  二、各市、州应选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照城乡同比,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优化结构,相对稳定的原则进行分配,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各市、州根据人口数计算的名额,按城乡约15万人分配1名;各市、州分配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为4名。
  各市、州分配的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共708名(不含省直机关派选名额),具体如下:成都市100名;自贡市27名;攀枝花市19名;泸州市34名;德阳市29名;绵阳市41名;广元市23名;遂宁市26名;内江市32名;乐山市30名;南充市50名;宜宾市38名;广安市29名;达州市45名;巴中市23名;雅安市17名;眉山市23名;资阳市33名;阿坝州22名;甘孜州27名;凉山州40名。
  各市、州分配的代表名额增加的,应主要用于选举基层一线代表。
  三、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省直机关和单位的代表名额为157名,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配给各市、州依法进行选举。
  四、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驻川部队代表名额为29名,由驻川部队依法进行选举。
  五、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的比例不低于8%;妇女代表的比例不低于24%;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的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上升,党政领导干部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降低。连任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六、各选举单位应于2012年12月底以前选出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