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常委会公报 人事任免 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传真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时间:2013-12-19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3年9月23日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  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审议意见。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又征求了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省级相关部门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和法工委围绕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征求意见中反映的各方面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9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关于条例适用范围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二次审议稿一些条款中规定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防火职责的内容与第二条中规定本条例适用范围排除城市市区的内容不协调。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随着我省城市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有部分根据森林防火规划处在森林防火区内的乡镇被调整为街道办事处,但是这些地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并未相应的移转给城市消防。因此,法制委员会认为处在森林防火区内的街道办事处仍应承担做好本辖区内森林防火工作的职责,建议将第二次审议稿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区内的街道办事处按照森林防火责任规定,做好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三款)
  关于森林火灾半专业扑救队伍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认真斟酌关于建立森林火灾半专业扑救队伍的规定,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中只规定了要建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和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并未要求地方政府建立森林火灾半专业扑救队伍,同时森林火灾半专业扑救队伍的管理机制和劳动关系也难以明确,尚待在实践中摸索和积累经验,建议在本条例中不提森林火灾半专业扑救队伍为宜。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这一意见,建议删去草案中有关森林火灾半专业扑救队伍的内容。
  关于森林防火专用车辆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删去第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中关于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配备专用车辆和有关税费减免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这一意见,建议删去第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第三款,并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在附则中增加一条:“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六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还对《条例(草案)》的部分条款作了调整,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已经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草案修改稿)》连同以上审议结果的报告,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