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0日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3月18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于3月19日召开全体会议,对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将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一款中“其他有关动物卫生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修改为“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二、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将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组织做好本辖区内动物疫病的预防和疫情报告工作,协助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三、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将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不具备无害化集中处理条件的,农村散养户应当在动物防疫人员指导下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将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执行监督检查和官方兽医实施检疫时,应当规范着装,统一标识,持证上岗。” 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将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中“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修改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六、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将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跨省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应当经指定通道进入,并向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规定设立的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 七、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疫情信息公布监管的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对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章已经用专章的形式作出了详细规定,因此建议本实施办法不再重复规定。 法制委员会建议,本实施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该草案修改稿经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表决稿)连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