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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审议意见
时间:2014-09-02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4年5月26日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柴永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立法法和我省立法程序等规定,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对四川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国务院于2013年12月7日颁布了《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修改为:“举办国际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举办国内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修订后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将举办国内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审批权下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省人民政府结合国务院精简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精神和我省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要求,将《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广播电视节目集中交流、交易活动,应经省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修改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广播电视节目集中交流、交易活动,应经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单位承办”。此次修改程序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同时也为该审批事项下一步的取消、下放预留了空间,符合四川实际,操作性强,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