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中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