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常委会公报 人事任免 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传真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草案修改稿)》的修改说明
时间:2014-09-09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4年5月29日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审议。法制委员会于2014年5月28日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作了如下修改:
  一、建议将第二十一条中“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不得妨碍电力设施和电力通道”的规定移至第二十二条,并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与第二款合并。(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二、建议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的“无正当理由”,将该条修改为“物业小区、代收电费单位和受供电人委托的转供电单位不得擅自对用电人拉闸停电,不得提高电价或者加收其他费用。”(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三、建议删去第四十三条中的“目标”和“治安”,将该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设施保护与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和社会综合治理范围。”(草案表决稿第四十三条)
  四、建议删去第四十五条中的“电力管理部门”。(草案表决稿第四十五条)
  五、建议删去第四十六条中的“盗窃或”,将该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哄抢或者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窃电案件。”(草案表决稿第四十七条)
  六、建议在第四十七条中“……电子邮箱”后增加“等举报方式”。(草案表决稿第四十六条)
  七、建议将第八条、第九条移至第十二条后,作为草案表决稿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将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条文顺序互换。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对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经本次修改后更加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表决。
  草案表决稿连同以上说明,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