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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走来了人大代表

时间:2007-02-25来源:未知
  

  “人大代表深入到庭审现场进行视察,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工作情况现场‘打分’,面对面的监督,这在以前是从来没有过的。虽然代表们的到来给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带来了一定的压力,但更多的是带来了动力,让他们在心中始终绷紧一根弦,不敢有丝毫懈怠……”2006年10月,一位刚刚陪同代表参加完庭审视察活动的广安市某县法院负责人对笔者说。在整个2006年,广安市共组织市、县两级人大代表开展此类庭审视察活动达29次,有力地推动了庭审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促进了司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维护了公平和正义。

  旁听席上,来了一群特殊的“观众”

  2006年的一次庭审,让武胜县法院一名法官记忆深刻——那天,担任审判长的他正在开庭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突然,他发现台下的旁听席上多了几名带着“人大代表视察证”的特殊“观众”。他的心一下子紧张起来:这不是人大代表来庭审现场进行视察吗?怎么事先没有通知呢?于是,在后半时的庭审中,因事未能在开庭前充分了解案情、作好庭审准备的他显得更加紧张,甚至有些慌乱:提问有些不对路,自己感觉问不下去,庭审结束时忘了进行小结,庭审程序也把握得不够紧凑,那天,代表们在进行现场测评时,给他打了最低分。像武胜县人大组织的这种“突然袭击”式的随机抽案视察庭审活动,全市还搞了多次。“据我们了解,不少法官在人大代表视察庭审活动之后,能够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改进工作,做好庭审准备,庭审水平明显提高了”。武胜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张洋华如是说:“代表视察庭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让我们感受到了来自人大代表和国家权力机关的实实在在的监督。今后,即便没有代表来到庭审现场视察,我们也要认真工作,为每一位公民守护公平和正义……”一位亲历了代表视察庭审活动的主审法官感慨地说。

  庭审表现怎么样,代表现场来“打分”

  2006年5月23日上午,在新落成的广安区协兴人民法庭审判厅内,一桩离婚纠纷案件正在进行中。与往日不同的是,观众席上坐着10余名手握《案审测评表》的市、区人大代表。《案审测评表》上有对法院人员的评分项目,分庭审程序、庭审能力、庭审形象、裁判文书等四个大项13个小项;有对参与诉讼的法律工作者的评分项目,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出庭形象等3个大项11个小项。

  1个小时后,伴随着响亮的法槌落音,审判长宣布:“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法庭判决不准予离婚!”庭审刚一结束,坐在旁听席上的市、区人大代表便纷纷把已经打好分数的测评表交给工作人员进行统计。很快,分数便统计公布出来了:法官获得94.1分,律师获得90.5分。在打分的同时,代表们还对庭审活动进行“点评”,对该案审判员、书记员及律师的表现一一“挑刺”:“书记员在宣读纪律时语速太快,显得有些紧张”,“审判员没有对法庭内听众打手机和随意走动进行制止”,“原告代理律师对证据和所持观点阐述不够清楚”……对代表们提出的6条建议和意见,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和律师口服心服,纷纷表示要认真整改,进一步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力争在下次代表视察庭审时获得更高分数。广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胜林在此次庭审视察活动座谈会上说:“这次代表对庭审活动进行测评打分,在全市尚属首次,效果很好。这有助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找到工作的差距,督促他们改进工作,增强搞好工作的紧迫感。”对于在其他庭审视察中代表们指出的诸多问题,参加过多次庭审视察具体组织工作的广安市人大内司委办公室主任雷中柏侃侃而谈:“某法庭开庭时,公诉人和律师的位置竟然坐反了;某些法官着装不雅,坐姿不端,声音不宏亮;有的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时不够庄严;部分法警动作不规范;有的检察官在公诉活动中质证和应变能力较弱,指控犯罪说服力不够强;有的律师对案情研究不够,提供法律依据不齐全,法庭辩论缺乏针对性……”对视察中发现的问题,尤其是有些看似细枝末节却事关司法人员形象的问题,代表们每次都毫不留情地指出,并督促及时予以了整改。

  为了让代表们所打的测评分数和提出的建议意见真正发挥作用,市、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将代表们每次视察庭审的测评情况及时进行综合整理,确定“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等次,将测评结果纳入对两院实施司法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在一年内,对一次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审判员、检察员,责成两院对其限期整改;对两次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审判员、检察员,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三次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审判员、检察员,按照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免去其职务。这一举措,犹如给法、检两院的司法人员戴上了“紧箍咒”,大大增强了他们为民司法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从而促进了司法业务整体水平的提高。

  视察庭审,我们仍将继续……

  经过一年来的庭审视察实践与探索,参加视察的代表们一致认为,组织人大代表视察法院庭审,是人大监督司法工作行之有效的一种形式,不仅促进了法院庭审工作的规范运作,也开辟了人大监督“两院”工作的新领域,应当认真总结,不断完善,着眼于建立视察庭审的长效机制。代表们建议,在条件成熟时,人大常委会可制定出台人大代表视察法院庭审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视察庭审工作作出明确的规范,把监督理念创新、监督工作创新与制度创新结合起来,形成长效机制,使监督工作更加规范有效。代表们还指出,视察法院庭审,重在程序公正,不涉及案件实体公正与否及司法效率高低。如果视察仅仅停留在庭审程序上,所发挥的作用就十分有限。因此,对通过庭审及事后司法机关反馈的情况中所发现的实体不公、效率不高等问题,要与日常工作监督、执法检查、任免法官、检察官等有机结合起来,督促有关司法机关加以整改。同时,对视察庭审的案件未能当庭宣判的,要求在宣判后将裁决的情况反馈给参加视察的人大代表,不断提高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对于2007年是否继续开展庭审视察,广安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付清民告诉笔者:“为了巩固去年视察的成果,进一步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我们已经把继续开展庭审视察列入了2007年常委会工作的重要日程,写进了市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的《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我们相信,通过庭审视察这种有效的监督形式,一定会进一步促进庭审程序的规范与完善,推进庭审改革,推动公开审判制度在我市更好地落实,从而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司法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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