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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代表翟峰:公众参与制定规章应“立规矩”

时间:2008-02-19来源:中国人大新闻网
  

  翟峰,十届、十一届四川省人大代表。四川省广元市人大城环资委主任。

  履职简历:翟峰作为两届人大代表,在第十届四川省人大期间,多次领衔提出议案、建议。

  其中,四川省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人民调解工作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被列入了四川省人大的立法计划或立法调研计划。

  同时,他通过网络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以此作为自己履职的重要依据。今年1月,四川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他领衔提出了14件议案和32件建议,其中50%左右都是从通过网络收到的意见和建议中精选出来的。他还专门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调研。

  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这是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方式,而立法关乎民生,理应更多体现公众参与。目前,在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立法层面,开门立法、公众参与的理念已经日渐得以体现,这让人欣慰。但我们也应该看到,目前在政府规章的制定过程中公众的参与还较有限。

  从现实情况来看,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规章的时候,根本不让公众参与,只是政府有关部门在闭门造车。个别地方政府制定出来的规章脱离实际,操作性很差,影响了政府的工作质量,群众很不满意。

  规章制定的公众参与,不仅是立法和决策民主化的内在要求,而且有利于政府了解民意、汇集民智、凝聚民心,从而提升立法质量。

  因此,在四川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我领衔提出了关于制定《四川省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的议案。我认为,这有利于促进和规范政府规章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保障规章制定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从全国而言,也应加强政府规章的公众参与,而且应该让这种参与纳入法制轨道,让公众参与有保障、有依据,体现程序和实体的权益保护。

  给公众参与规章制定立规矩,应该有利于依法规范政府在规章制定过程中的行为,做到各种利益主体有序、有效地参与;有利于依法督促政府部门充分吸收涉及方方面面的公众意见。参与办法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来制定。

  应该进一步明确公众的权利。我认为可以规定:凡是县以上各级政府规章的制定工作,不管是否与公众利益有直接的、密切的关系,公众都有权参与及提出意见。“公众参与”应成为政府制定规章的一项法定程序。

  目前还有一些突出的问题需要解决。比如公众参与具有任意性。按照现行法律,公众参与行政立法不是强制性程序,这给了政府部门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制约了公众的参与。公众参与还缺乏民主性。公众参与具有极强的行政色彩,无立法动议权。公众意见只是在行政机关内部研究,不予公开说明,没有反馈机制,立法进程不透明。公众参与存在模糊性。概念不清,何为公众、如何参与,参与方式和参与范围也不清楚。程序不明,缺乏可操作性,缺乏保障公众参与权的机制。

  这些问题都应通过相关条款来解决。

  参与的前提是知晓。应当明确规定县以上各级政府所有规章的制定,只要是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规章,起草部门在形成规章送交本级或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前,都必须通过网站、媒体等多种方式发布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求意见的方式也应该更加多样,在媒体上发布公告;发挥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采取委托等形式;确定公众座谈会为规章制定的必经程序,开放式听取意见、听证会、论证会为规章制定的选择程序,弥补网络、媒体等覆盖范围不足的缺陷。

  同时,还应该明确区分座谈会、开放式听取意见、听证会、论证会的概念,明确各类会议的召开目的和具体程序,便于起草部门的实际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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