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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 人事任免 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传真
代表应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时间:2011-07-12 来源:四川日报

  修改后的《〈代表法〉实施办法》进一步强化对人大代表的监督
  今后,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在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开展前夕,我省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强化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成为一大亮点。修改后的《实施办法》于5月27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了解到,本次修改的重点体现在四方面:进一步明确了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细化了人大代表的履职规范,进一步强化了对人大代表履职的保障,进一步强化了对人大代表的监督。
  《实施办法》详细规定了代表的七项权利和七项义务,其中对代表的“德”也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代表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办法》还明确了代表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并首次对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请假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要求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未经批准,不得缺席会议。
  对代表的监督方面,《实施办法》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