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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 人事任免 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传真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四川省西昌学院法学教授王明雯代表:城市居委会组织法“落伍”亟待修改
时间:2013-03-18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党小学

  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下称“城市居委会组织法”)却没有跟上,存在社区自治与政府行政强制矛盾愈加明显等问题。3月14日,刚刚当选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四川省西昌学院法学教授王明雯代表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就该法的修改提出10多条建议。

  落后时代节拍,城市居委会组织法亟待修改

  二十多年来,我国城市社会结构、社会管理方式已经发生深刻变化。但城市居委会组织法自1989年颁布至今23年来尚未修改,与社会发展进程及社会管理创新要求不相适应,特别是居委会角色定位出现偏差、职能不清导致立法本意丧失、社区工作者无成就感和归属感、社区办公经费短缺严重等问题长期存在。 

  王明雯认为,“城市居委会组织法已经阻碍了社区工作的健康发展,有必要修改。”她告诉记者,2004年民政部启动城市居委会组织法修改,并公开征集意见,几易其稿,该法的修改也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去年8月,全国人大内司委在成都召开城市居委会有关问题座谈会,我应邀参会并就城市居委会组织法的修改进行了发言。”王明雯说。

  “只有准确定位,才能理顺工作职能”

   据了解,民政部近年来一直在着手城市居委会组织法的修改调研工作,2007年形成的修订稿有明显进步。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还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 

  王明雯说,修法应当立足于解决长期困扰社区发展的相关问题,准确定位社区居委会的职能,健全社区自治制度,充分调动居民自治的积极性。“希望修法吸收中办和国办的意见精神并写入法律。” 

  按照城市居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居委会是基层群众的自治组织,基本任务有六项,但目前社区居委会的行政化倾向十分突出,错位较为严重。 

  王明雯认为,应该明确社区居委会的职能包括自治职能、协作职能、监督职能。“准确定位社区居委会的职能,才能理顺工作关系。”

  十多处修改,凝聚代表心血

  城市人口大幅增长,社区居委会的规模应该有多大?城市居委会组织法第6条规定居委会一般在100户至700户的范围内设立,已不能满足社区需要。事实上,北上广深等一线大城市有的大型小区户数有几千户,如果还按照现在的规定设立社区,显然不太合理。 

  王明雯说,居委会户数的设置要考虑到各地发展不平衡,小城镇与中等城市、大城市的情况不同,特别是农村及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建议一般在1000户至3000户的范围内设立。” 

  俗话说,名不正,言不顺。王明雯告诉记者,居委会的名称有的地方叫“社区居民委员会”,有的地方称之为“社区委员会”。“名称不统一,法律也应适当作出修改。” 

  她建议,将城市居委会组织法更名为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并将“居民委员会”一词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 

  据记者统计,王明雯对城市居委会组织法提出了10多条修改意见,涉及居民自治、机构建设、办公场所及经费保障等等,既对修改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又提出了相应修改办法,“我调研了两个多月,先后到党委、人大、民政、社区有关机构了解情况,征求了多方面的意见,写成议案最终用了半年多时间。” 

  “希望尽快看到修改成果。”王明雯最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