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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办法
时间:
2014-11-04
来源:
四川人大网
(2012年2月24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70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33次会议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根据宪法、代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应紧紧围绕中央的大政方针、省委的中心工作和决策部署、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三条 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工作重点是了解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保障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诉求,关心帮助、促进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关爱受灾群众、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孤寡老人、低收入者等困难群体,因地制宜、力所能及地为人民群众办实事。
第四条 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可通过座谈、走访、持证视察、电话、信函、网络和参加集中视察、专题调研、小组活动等多种形式和渠道。
第五条 代表对人民群众提出的问题,要认真听取、耐心解答;不能解答的,应报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转交有关部门解答。
第六条 代表反映人民群众意见、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应及时交原选举单位或者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处理。代表个人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所了解到的情况可形成书面报告,由原选举单位转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第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要开通专用电话,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要开通手机短信和电子邮箱等联系平台,并向代表公布,方便代表反映情况。
第八条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对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和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时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并跟踪督办。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办理情况回复代表,并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和带有共性的重大问题,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要及时梳理上报。
第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要认真办理代表转交的人民群众来信,并在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回复代表。
第十条 代表应将联系人民群众的情况填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登记簿》,并于每年年终交原选举单位的省人大代表联络处汇总。
第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要把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摆上重要议程,加强组织,保障经费,提供必要的条件。每年要有计划地组织代表进行专题培训,提供活动指导。
第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会议,总结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交流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经验。在每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时,要报告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的情况。
第十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要做好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的宣传,营造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良好氛围。
第十四条 我省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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