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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 人事任免 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传真
关于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时间:2013-12-10 来源:都江堰市人大常委会

都江堰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夏天

  依据《监督法》的相关规定,从今年9月份开始,我们通过召开座谈会、旁听庭审、走访案件当事人、查阅档案资料等多种形式,对都江堰市人民陪审员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
   一、人民陪审员工作开展情况
  (一)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情况
  2005年5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实施以来,都江堰市人大先后于2005年、2010年选任了两届人民陪审员,并在2011年、2012年依法进行了两次增补,市人民法院现有人民陪审员46人,占法院法官总数的73%,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辖区内人民陪审员数量不低于现有法官人数二分之一”的要求;其中中共党员42人、大专以上学历41人,保证了陪审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文化程度;选任的陪审员分别来自于机关、群团组织、乡镇、教科文卫、社区、金融、工商、通讯等不同层面,突出了陪审员的广泛性和群众性。
  (二)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情况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制定和实施了《人民陪审员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陪审员工作流程》等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了管理部门及职责,并在陪审范围、参审程序、人民陪审员工作职责、纪律要求、考核程序、奖惩办法等方面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同时市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审判工作的实际,进一步探索“随机抽取”的新方法,确立了“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的管理模式。分别按照辖区、专业、职业等标准,将人民陪审员划分为不同的类别进行分组,由各审判庭从相对应的小组中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这种方法有助于提高参审率,也能更好地利用陪审员的专业知识与法官法律知识进行互补,提升审判的社会公信力。
  (三)人民陪审员的履职情况
  一是参与陪审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2012年,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1091件(其中刑事170件,民事907件,行政15件),占年度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总件数的80.5%,与2011年相比上升156.7%;今年1-10月与2012年同期相比上升94.8%。
  二是落实陪审员与法官同职同权。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裁判公正。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效行使法定职权,让人民陪审员在庭审、评议等案件审理环节中充分发表自己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意见,进一步调动了人民陪审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是人民陪审员的诉讼调解功能进一步发挥。市人民法院利用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了解民情,熟悉民众表达方式的优势,积极引导人民陪审员参加诉讼调解,说服当事人息诉服判,为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发挥了很好的作用。据统计:2012年以来市法院审理各类案件中调解结案2861件,其中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结案965件,而且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刑事、民商事和行政案件,都呈现出“三高两低”的特点,即当事人服判率高、调解结案率高、审判效率高,上诉改判率较低、信访申诉率低,有力地促进了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例如:法院受理了一起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由是自然人状告工厂排放有害气体导致其果树受损,要求赔偿。经司法鉴定证明:被告方虽然排放了有害气体,但排放量控制在国家标准之内,而且原告果树损失与被告排放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原告对鉴定结论强烈不满,声称如果不支持其诉讼请求就将不断上访。面对这种情况,人民陪审员李天平以其十多年从事果木种植的经验,到案争现场进行了实地调查,认为原告果树系用肥不当导致“根腐病”, 与被告方的排放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法庭果断地采信了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李天平在法庭上既讲了果树的治病原因,也讲了果树的施肥技巧、防病常识,让原告折服,不仅服从法院判决,还执意拜李天平为师,学习果树种植技术。像李天平陪审员参与调判的案例还有很多。
  二、存在的不足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在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工作中虽然取得了较好成效,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探索仍在继续,要深入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使该项工作再上新台阶,还存在着需要进一步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一)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要加强
  一是部份法官的思想认识不够。通过对陪审员的走访,我们了解到部分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制度重视不够,认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陪审员制度只是一种形式,可有可无,造成陪审员在审理案件中提出的不同意见往往很难被采纳,挫伤了陪审员参与的积极性。
  二是人民陪审员自身参与意识不强。把陪审员职务当作荣誉称号,没有真正把陪审工作当作依法行使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对陪审工作持无所谓态度,个别陪审员当选后不愿参加案件审理,或参加陪审常常是“参而不审”、“审而不议”,“陪审”变成“陪衬”,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三是案件双方当事人对陪审制度的知晓度、认同度有待提高。就“知晓度”而言,《决定》第2条明确规定:“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的原告,有权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涉及自己权益的案件。”但在司法实践中,截止目前都江堰市法院还没有收到过一件这类的申请,大多数当事人对陪审制度的目的、意义、作用等不太了解。就“认同度”而言,不少当事人认为陪审员在庭审中类似于旁听人员,仅仅发挥了对庭审过程的监督作用,对法院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没有帮助,对陪审制度的认同度不高。
  (二)人民陪审员参审次数不均衡
  以2012年为例,全市35名人民陪审员中,参审案件最多的一人全年240件,同时有3人全年未参审一件案子,6人参审数为1件。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是陪审员自身对陪审工作不重视的问题;二是法院管理的问题。部分法官存在为方便安排陪审工作等考虑,将陪审任务固定交给少数积极性较高的陪审员,导致这些陪审员变相成为“陪审专业户”、“编外法官”,从而导致陪审制度中“随机抽取”的规定流于形式。
  (三)监督考核管理机制还不健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制定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的考核办法,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意见。考核内容包括陪审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和审判作风等。”但调查组在查阅人民陪审员业绩档案中发现:档案仅仅记录了参审案件数与参审案件号,还没有达到法院制定的“对人民陪审员采取一案一评制,综合分类评价”的管理要求。调查组认为,只有健全了业绩考核机制,才能对进一步探索完善人民陪审员职务表彰、免除等规定提供科学的依据。
  (四)对人民陪审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增强
  目前,都江堰市人民陪审员培训主要为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两种培训都采取集中培训的方式进行,形式较为单一,虽然培训内容比较全面,但陪审员不是专业法律职业者,因法律门类较多、法律基础较弱、培训时间有限,培训的内容、方式还需作更加科学的调整,培训的广度和深度有待加强,以真正适应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需要。
  (五)人民陪审员着装不规范
  法庭上法官统一着法袍,而陪审员的穿着却五花八门,各式着装色彩斑斓,一些陪审员的自由随意着装与法庭上庄严肃穆的氛围不相协调。
  三、相关工作建议
  (一)市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强化对人民陪审员工作重要性的理解和认识
  要通过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细化落实工作责任,切实保障人民陪审员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行使。对人民陪审员参入案件审理的程序、步骤、权力、义务、责任、回避等应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使其陪审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避免陪审的“形式主义”以及“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现象的发生,为人民陪审员履职创造良好条件。
  (二)市人民法院要切实运用“随机抽取”原则
  要进一步创新和细化人民陪审员使用办法,在确保人民陪审员有针对性地分类分组参与陪审案件的同时,保证其随机性,切实提高陪审的质量与效果。要不断拓宽履职渠道,促使人民陪审员广泛参与案件调解、执行、信访、监督等工作。
  (三)市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做好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工作
  一是要落实已有的年度培训计划,做到分期分批、有组织有保障、确保培训保质保量的完成。二是要适时组织学习新法律法规和研讨审判实践问题的专题培训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要经常性地组织座谈会和观摩庭,请资深法官结合案例讲授审判技巧。四是要为人民陪审员配备必要的法学理论及审判业务书籍和资料,鼓励和支持他们开展自学,使人民陪审员边学习、边实践,在实践中学习,在学习中提高。
  (四)市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考核制度
  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信息库,业绩档案实行一人一卡制,将陪审案件数量、调解率、上诉率、群众投诉率、人民陪审员是否参加庭前阅卷、庭审有无发表独立意见等多项指标等作为检查项目;定期对陪审工作实绩、审判纪律、审判作风、思想品德、工作态度、业务培训等方面进行考核;同时研究完善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经综合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或者长期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及时提请人大常委会免除职务,并及时增补,始终保持人民陪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新鲜活力。
  (五)市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结合参审和调解工作的实际,制定科学务实的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对所涉交通费、误餐费、通讯费、着装费等要认真研究,提高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积极性。同时建议市人民法院向人民陪审员统一配发“陪审员”标识,提升人民陪审员的司法形象,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自豪感和责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