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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规范突发事件应对,设现场指挥官,紧急征用设门槛

时间:2010-07-06 来源:中国人大新闻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规定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行政决策及应急管理工作决策的风险分析制度等评估与考核制度。《条例》规定,广东将建立“现场指挥官制度”,应对突发事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指定一至两名现场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官负责执行授权人民政府的指令,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公众应当服从、支持和配合现场指挥官的指挥。《条例》规范了应对突发事件涉及的各种物资与设备“紧急征用”适用的条件与程序。“紧急征用”不可滥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应急征用,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个人签发应急处置征用令;在应急征用时,政府应当做好登记造册工作;被征用的单位或个人拒不执行应急处置征用令的,征用执行人员可以“强制征用”,但这限于“在情况紧迫并且没有其他替代方法时”才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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