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于12月1日起施行的《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规定,凡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或有关人口、环境、资源等领域的重大措施,都应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并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据了解,辽宁这项新规中涉及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人大常委会除了立法、监督和决定人事任免以外的第四项重要职权。该规定中列出33个重大事项,按程度划分为三大类,分别需要经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或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或“备案”。其中突出了将财政经济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事项作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重点内容。为提高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计划性,该规定明确要求:拟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或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的重大事项,一般应当在每年年初提出建议议题,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将被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建议安排。此外还规定,对有关机关越权作出的行政决定,省人大常委会可依法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