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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开展经营性旅游不得破坏草原植被
时间:2011-09-01 来源:人民权力报

  “在草原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不得破坏草原植被。”这是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中明确规定的。为全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加快草原保护,促进牧民增收,实现牧区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办法》规定,新疆实行天然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给落实草原禁牧的牧户资金补助,给落实草畜平衡的牧户资金奖励。《办法》规定,草原权属发生争议,应当坚持有利于团结、有利于生产、有利于边防、有利于草原管理和建设的原则,以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处理。《办法》要求,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