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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 醉酒驾车撞死人 一审死刑

时间:2009-07-27 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成都12·14特大交通肇事案昨日一审宣判,肇事司机孙伟铭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无证驾驶、醉酒驾车、肇事逃逸,孙伟铭究竟应该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去年12月14日,在成都醉酒驾车造成4死1伤惨祸的孙伟铭给法官出的这道难题,一直让全国刑法界的专家和关注此案的普通老百姓争论不休。昨日,答案终于水落石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伟铭或将成为国内首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的交通肇事者。

  庭审现场

  孙伟铭大喊三声“对不起”

  昨日上午9点多,多家媒体聚焦成都中院大法庭,曾经被社会广泛关注的“孙伟铭”案将在此宣判。事件中的遇难者家属也早早地等候在审判庭外,一名男子坐在椅子上埋头使劲抽烟,不时抬头看看审判庭的大门是否打开。距离大法庭很远处,还有几位面无表情的中年人,据了解这是受孙伟铭父母委托前来旁听的亲属。

  10时,宣判开始,跟此前开庭时的座无虚席相比,昨日的判决显得冷清许多。被押送上法庭的孙伟铭依旧戴着黑框眼镜,十分憔悴,庭上大部分时间都耷拉着脑袋。法官光是宣读判决书就花了十分钟。

  当审判长宣布判决结果时,在场所有人都屏住了呼吸,遇难者的家属更是伸长了脑袋,记者注意到,这时候的孙伟铭的头低得更沉了。“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审判长话音未落,原本寂静的法庭顿时像炸开了锅,甚至有人发出了低声的欢呼,但迅速被审判长制止。

  听到宣判结果,孙伟铭情绪突然激动起来,他几乎语无伦次地说道:“我希望能用余生对死者的家属进行补偿,我还年轻,才30岁,我可以挣钱弥补,我要上诉!”很快,法警将其带走,当他走出被告席时,突然转过身对着旁听席大吼三声:“爸妈,我对不起你们。”说话时,他嘴唇颤抖,几乎带着哭声。坐在旁听席角落孙的家属掩面而泣。

  从开庭到宣判,孙伟铭的父母都没有出现,而孙父的电话也始终处于关机状态。庭审结束后,记者见到了孙伟铭的几位亲属,他们说跟孙是远房亲戚,是受委托前来旁听的。一位男士哽咽撂下一句“现在什么都不想说”的话后,几个人随即很快消失在人们的视线中。

  而死者张成秀哥哥说:“这是对死者最好的祭奠,他们在天之灵可以安息了。”另一位死者家属李晶说,“严惩这些醉酒驾车的人,也能让老百姓有安全感。”

  法院判决

  死罪判决依据

  孙伟铭的行为究竟是触犯了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度成为社会争论的焦点。昨日,成都中院的审判法官宣读判决书时表达了三方面的判决依据:

  一、无证驾驶。从该案看,被告人孙伟铭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明知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通过国家有关机关考试,取得驾驶执照后才能驾驶机动车辆,但其却无视公共安全,长期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反映出其对交通安全法规以及他人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的蔑视;二、醉酒驾车。在去年12月14日醉酒后驾车行驶于车辆、人群密集之处,其行为已对公共安全构成直接威胁;

  三、肇事逃逸。孙在发生追尾的交通事故后,仍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继续驾车高速逃逸,后冲过绝对禁止超越的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以超过限定速度一倍以上的车速冲向相向行驶的多辆车辆,造成四死一重伤,公私财产损失达数万元的严重后果。

  结论:上述事实充分证明,孙伟铭无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明知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会发生与对面车辆相撞、车上人员死伤的严重后果,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故意非常明显,因此孙伟铭的行为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话法官

  死刑判决有法可依
 
  7月以来,全国有三起备受关注的“交通肇事案”判决,杭州“飙车案”造成1死的后果,西湖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3年;河南三门峡市“6死7伤案”,法院以同样的罪名判处被告人王卫斌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成都的“别克撞死人”案,法院为何作出死刑判决?记者对此采访了此案件的审判法官。
 
  法官介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是同属于刑法分则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但在主观上前者为故意犯罪,而后者为过失犯罪。根据刑法规定,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犯罪的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法官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危险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只要实施该行为即构成犯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处死刑。综合考虑了被告人孙伟铭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对被害人及家属所造成的无法弥补的损失等因素,依法对被告人孙伟铭作出上述判决。
 
  成都12·14特大交通肇事案昨日一审宣判,肇事司机孙伟铭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无证驾驶、醉酒驾车、肇事逃逸,孙伟铭究竟应该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去年12月14日,在成都醉酒驾车造成4死1伤惨祸的孙伟铭给法官出的这道难题,一直让全国刑法界的专家和关注此案的普通老百姓争论不休。昨日,答案终于水落石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伟铭或将成为国内首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的交通肇事者。

  庭审现场

  孙伟铭大喊三声“对不起”

  昨日上午9点多,多家媒体聚焦成都中院大法庭,曾经被社会广泛关注的“孙伟铭”案将在此宣判。事件中的遇难者家属也早早地等候在审判庭外,一名男子坐在椅子上埋头使劲抽烟,不时抬头看看审判庭的大门是否打开。距离大法庭很远处,还有几位面无表情的中年人,据了解这是受孙伟铭父母委托前来旁听的亲属。

  10时,宣判开始,跟此前开庭时的座无虚席相比,昨日的判决显得冷清许多。被押送上法庭的孙伟铭依旧戴着黑框眼镜,十分憔悴,庭上大部分时间都耷拉着脑袋。法官光是宣读判决书就花了十分钟。

  当审判长宣布判决结果时,在场所有人都屏住了呼吸,遇难者的家属更是伸长了脑袋,记者注意到,这时候的孙伟铭的头低得更沉了。“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审判长话音未落,原本寂静的法庭顿时像炸开了锅,甚至有人发出了低声的欢呼,但迅速被审判长制止。

  听到宣判结果,孙伟铭情绪突然激动起来,他几乎语无伦次地说道:“我希望能用余生对死者的家属进行补偿,我还年轻,才30岁,我可以挣钱弥补,我要上诉!”很快,法警将其带走,当他走出被告席时,突然转过身对着旁听席大吼三声:“爸妈,我对不起你们。”说话时,他嘴唇颤抖,几乎带着哭声。坐在旁听席角落孙的家属掩面而泣。

  从开庭到宣判,孙伟铭的父母都没有出现,而孙父的电话也始终处于关机状态。庭审结束后,记者见到了孙伟铭的几位亲属,他们说跟孙是远房亲戚,是受委托前来旁听的。一位男士哽咽撂下一句“现在什么都不想说”的话后,几个人随即很快消失在人们的视线中。

  而死者张成秀哥哥说:“这是对死者最好的祭奠,他们在天之灵可以安息了。”另一位死者家属李晶说,“严惩这些醉酒驾车的人,也能让老百姓有安全感。”

  法院判决

  死罪判决依据

  孙伟铭的行为究竟是触犯了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度成为社会争论的焦点。昨日,成都中院的审判法官宣读判决书时表达了三方面的判决依据:

  一、无证驾驶。从该案看,被告人孙伟铭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明知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通过国家有关机关考试,取得驾驶执照后才能驾驶机动车辆,但其却无视公共安全,长期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反映出其对交通安全法规以及他人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的蔑视;二、醉酒驾车。在去年12月14日醉酒后驾车行驶于车辆、人群密集之处,其行为已对公共安全构成直接威胁;

  三、肇事逃逸。孙在发生追尾的交通事故后,仍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继续驾车高速逃逸,后冲过绝对禁止超越的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以超过限定速度一倍以上的车速冲向相向行驶的多辆车辆,造成四死一重伤,公私财产损失达数万元的严重后果。

  结论:上述事实充分证明,孙伟铭无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明知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会发生与对面车辆相撞、车上人员死伤的严重后果,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故意非常明显,因此孙伟铭的行为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话法官

  死刑判决有法可依

  7月以来,全国有三起备受关注的“交通肇事案”判决,杭州“飙车案”造成1死的后果,西湖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3年;河南三门峡市“6死7伤案”,法院以同样的罪名判处被告人王卫斌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成都的“别克撞死人”案,法院为何作出死刑判决?记者对此采访了此案件的审判法官。

  法官介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是同属于刑法分则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但在主观上前者为故意犯罪,而后者为过失犯罪。根据刑法规定,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犯罪的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法官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危险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只要实施该行为即构成犯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处死刑。综合考虑了被告人孙伟铭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对被害人及家属所造成的无法弥补的损失等因素,依法对被告人孙伟铭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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