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园地 > 大案纪实 >

背景:李庄“造假门”震惊律师界

时间:2010-04-15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律师伪证风波》专题报道之一

  2009年是中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30周年。人们依稀记得,在1979年“四人帮”的“特别审判”中,首次有律师的身影出现在法庭,宣告中国律师制度的恢复与重建;人们更清晰地记得,在2009年国庆大典上,中国知名公益律师佟丽华作为律师界的唯一代表出现在依法治国的彩车上接受检阅。走过了30年历程的中国律师,在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依旧面临着诸如刑案难办、306条困惑以及公众误解等尴尬局面。而发生在2009年年底的李庄事件,更让律师这个特殊职业群体遭受到前所未有的考验,并引发了业内人士和社会的关注与反思。

  一边是重庆打黑,包括北京律师李庄在内的近20位律师被指“造假”,一边是律师界多年对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律师法“落地”的不断呼吁。这轮角力,究竟能否让形象严重受损的律师群体走出危机?

 
  部分律师的第一反应

  得知李庄等律师被抓的消息后,北京律师李方平的第一反应就是:“被涉黑的当事人揭发,这太不正常了。”

  李方平心情沉重地告诉记者,李庄案对律师业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重庆警方对李庄的抓捕行为很快便震惊了全国律师界。

  李庄案的突然发生,一时让很多律师对重庆涉黑案有了顾虑,紧张气氛蔓延开来。在重重压力下,毅然选择到重庆会见当事人陈明亮的北京律师许兰亭直言最初自己曾犹豫是否到重庆去辩护。“有很多律师朋友劝我放弃这次辩护,不要离开北京到重庆去,说那里太危险。”

  而许多重庆本土律师更是对当地涉黑案子纷纷选择回避,明确表示以后不再接手此类案件,“风险太大了”。

  李庄被逮捕后的第三天,2009年12月16日,一封《关于重庆打黑“律师造假门”事件的律师建议书》,被特快专递送往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公安部。该建议书由多名北京律师发起、并得到十余省份的20多位律师联合署名。律师们认为重庆市公安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回避,建议“指定重庆市以外的警方异地管辖”侦办李庄案。

  发起人之一的李方平律师说,目前还没有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公安部对建议书的回复。但李庄的辩护律师高子程后来向重庆市中院提出的异地审理申请被法院驳回。

  重庆司法机关的做法让李方平律师感到很失望。李方平说,作为一名执业律师,他承认个别律师在办案活动中确实存在伪造证据、妨害作证,迎合、勾结或拉拢某些政法官员的不法行为,从2008年至今,接受全国律协处罚的律师有7人。“但是,这在中国14万律师队伍中所占的比例微乎其微。不能因为李庄一个人,就妖魔化整个律师队伍。”

  在李方平等20多位律师上书公安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后,又有20多位律师联合署名向全国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并张学兵会长发出了《关于提请紧急关注李庄律师因履行辩护职责遭逮捕一案的律师建议书》。他们请求全国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积极履行律师协会的法定职责,维护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

  在律师界的呼吁下,北京市律师协会派出由副会长张小炜带队的5人调查组飞赴重庆了解李庄案。据北京律协有关负责人透露,调查组抵渝后,通过重庆市律协的联系,与重庆警方和检察机关进行了接触,“重庆警方保证依法将李庄案办成铁案”,但没有见到李庄本人。北京市律协在对外通报中强调:“李庄事件现已进入司法程序。任何人的罪与非罪都应当由国家司法机关按照法律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最终的判决。”

  2009年12月31日,李庄案在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开庭审理。控辩双方激烈辩论十几小时。李庄的辩护律师高子程和陈有西为李庄作无罪辩护。

  截至本刊结稿时,尚未有判决结果。

  律师执业权成为热点话题

  黎雄兵等20多位律师在建议书中提出,重庆司法机关至少侵害了李庄律师的会见权和阅卷权两项律师执业权。
  建议书称,根据相关报道,李庄律师在龚刚模“涉黑”案的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多次向办案机关及相关部门提出会见当事人的请求,均遭到拒绝并因此多次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争执。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李庄律师始获准会见当事人时,重庆警方甚至调用四名警察和摄像机对李庄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执业活动进行现场监控。李庄律师查阅复印案件卷宗,也受到诸多限制和阻挠,仅获准查阅复印“主要证据”。

  著名刑辩律师赵长青对此感同身受。在代理黎强案中,赵长青会见黎强时,曾一度遭到公安部门的拒绝,后在重庆高院的积极协调下才成功。由于不能查阅相关案卷,在开庭前赵长青只拿到了几页纸,他的“对手”——公诉人则准备了多达50万字的公诉预案、几大叠的证据材料。

  在“亮点宾馆”涉黑案中,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的马舒宁、刘劲夫等4位律师两次赶赴重庆,希望能够会见犯罪嫌疑人,但4位律师在重庆辗转多个部门,等候了一个星期,最终还是没能见到当事人。

  还有一位律师代理的一起涉黑案件,在当事人被逮捕之后,家属终于得到了逮捕通知书。然而,当这位律师前往看守所要求会见当事人时,却发现“查无此人”。到办案的公安机关询问,被告知根本没有这个案子。

  直到开庭审理,这位律师也没能看到完整的卷宗。检察机关只是对证据进行概括说明,并没有出示。

  更不可思议的是,另一位不便透露姓名的涉黑案资深刑辩律师在带着辩护词去见当事人时,警方竟然要他把辩护词复印一份递交。这种情形,在这位律师二十多年的刑辩生涯中罕见。他感觉已超出了忍耐的底线,但却只能屈从。

  有媒体报道称,重庆打黑中的律师辩护权利的保障问题一度引起了重庆律师协会的重视。该协会也向重庆市政法委“跑过好几趟反映律师意见”,但没有回音。而重庆警方在给有关媒体的“通稿”中似乎给出了答案:“李庄现象”泛滥的背后,是“潜规则”还有其存在与蔓延的空间,一种原因是“我国《律师法》相对超前而其他法律相对滞后。”

  对此,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有西认为,这种说法是立法争论中一些遭淘汰的旧观点的泛起,也是《律师法》修改后遇到巨大阻力,一些基本律师权利严重被搁置的主要原因。稍知道立法过程的人都清楚,我国《律师法》已经是非常保守的一种定位,同中国已经加入公开承诺遵守的国际人权公约还有不少距离。

  “借重庆‘打黑’之机,再次鼓吹落后观念,非议少得可怜的律师法中的些许进步,这是一件很可悲的事情。”陈有西说。

  由全国律协组织的调研结果显示:《律师法》实施后,长期困扰律师的“三难”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获得解决,而没有任何救济措施,是问题的根源。

“律师伪证罪”再受诟病

  李庄被以涉嫌《刑法》306条之“律师伪证罪”起诉,再次引发律师界、法律界对“律师伪证罪”的质疑。

  2009年12月18日,由20多名北京市民和律师在网络上以致官方媒体的公开信的形式发表声明,要求立即废除带有明显行业歧视特点的《刑法》306条,呼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立即启动关于相关议案的论证和审议。

  所谓“律师伪证罪”,按照刑法第306条的规定,其法定罪名叫“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包括三项罪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

  我国1979年《刑法》并未针对律师作伪证单独立法,至1997年《刑法》修改,由于1996年完成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提前,有观点担心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会妨碍侦查,提出修改《刑事诉讼法》也要相应制约律师行为。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律师伪证罪”作为单独的一条写入《刑法》,成为第306条。此后,这一规定引起法律界人士的持久争议。

  据统计,在全国至今约有百余名律师因伪证罪身陷囹圄,约占律师犯罪的八成,且多数是错案。李庄案发前,因“306条”被送进监所的有“北京市十佳律师”张建中、“中原第一大律师”李奎生、被羁押两年后被判无罪的昆明律师王一冰等。

  在重庆,亦曾发生律师因涉嫌“伪证罪”被抓事件。2004年3月,重庆一蒋姓律师因在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时递给他一封信而被抓。所幸的是,同年该律师被无罪释放。

  许兰亭律师表示,该条款的规定容易在客观上导致刑事案件辩护率下降。“像‘引诱证人改变证言’之类的措辞,极易带来执法的随意性。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的情况非常复杂,有时引诱本身就是律师询问证人的一种技巧,将其泛刑罚化,无疑是在律师头上悬了一把剑。” 许兰亭律师说。

  此外,亦有刑法学者指出:“此条款也容易引发律师选择作消极辩护。”所谓“消极辩护”即律师自己不取证,只针对控方证据存在问题或对法律的认识进行辩护,与此对应的“积极辩护”则是律师拿出与控方相反的有利被告的证据来对抗控方的证据。很显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积极辩护更有利。但由于律师不敢冒着涉嫌犯罪的风险去取证,必然导致刑事案件质量下降,当事人利益受损,进而使司法公正受损。

  “306条”的弊端,在法学界、律师界已是共识。早在2006年,全国人大代表、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燕,就曾在“两会”上提出“废除刑法306条”的议案。“这一条款在客观上已造成律师执业环境恶化、控辩双方失衡加剧、职业报复迭出、律师声望受损等弊端,应予尽早修改或废除。”张燕说。

  当然,尽管对“律师伪证罪”有诸多争议,但李庄案仍将依据刑法第306条进行已成定局。接下来重庆司法机关必须要向公众证明的是:李庄的行为到底是“306条”中的串供、诱供还是毁灭证据。

  北京数位律师认为:“一个公民,当他身处司法权处置之下时,他的人权是孤单无力的。这个时候,因为司法之程序正义,将成为保障人权的最后一道屏障。律师的辩护权,将成为保护人权的最后一道屏障。”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