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郭宏鹏 黄辉 通讯员郑娇 江西省宜春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市长助理刘德生行贿受贿“两手抓”,最终东窗事发。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行贿罪判处刘德生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4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9年间,刘德生利用担任宜春市政府副秘书长兼市城管局局长、宜春市市长助理等职务便利,分别为宜春市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和江西富思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在房地产开发中牟取利益,分多次收受两人所送的人民币共计14万元。
2004年春节至2009年春节前,刘德生为谋取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方面的不正当利益,先后分多次送给曾任宜春市委书记、江西省政协副主席、江西省委统战部部长的宋晨光人民币共计12万元。今年4月27日,宋晨光因先后多次索取、收受有关人员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63万余元,被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