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山东9月13日电(通讯员 夏雨)9月12日,由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交临沭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沂水县人民政府原副县长张传才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经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审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传才有期徒刑20年。
法院判决认定,1999年12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张传才在担任沂水县崔家峪镇党委书记、沂水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县政府顾问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的现金及物品共计折合人民币210.76708万元;2007年至2010年,被告人张传才利用担任沂水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县政府顾问,分管公路、铁路建设等职务之便,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贪污公款42.322万元;2010年9月至2011年3月,被告人张传才利用担任沂水县政府顾问兼山西中南部大能力铁路对外通道(简称大通道)沂水段工程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的职务之便,在铁路沿线李某的养鸡场进行拆迁补偿过程中,滥用职权,多次指使山东北方资产评估不动产估价公司对李某的养鸡场在评估价格上给以照顾,为其扩大补偿范围、提高补偿标准。从而多计李某养鸡场补偿款,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244.420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