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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 人事任免 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传真
云南楚雄州原州长杨红卫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时间:2013-02-06 来源:正义网 作者:何赟

正义网云南2月4日电(记者 何赟)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原云南省楚雄州州委副书记、州长杨红卫受贿及滥用职权案(检察日报曾作报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杨红卫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收缴在案的受贿款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2012年10月25日,大理州检察院向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2年12月13日,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在昆明开庭审理杨红卫受贿及滥用职权案。

  经审理,法院全部认定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杨红卫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公司及个人谋取利益,先后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收受贿赂人民币共计979.15681万元、美元4.78万元、港币3万元、澳元1万元,收受黄金、铂金戒指等贵重物品,折合人民币18.518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严惩。

  另外,该院还认为,被告人杨红卫身为楚雄州州委副书记、州长,在主持州委工作期间,在侏罗纪世界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恐龙谷项目及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的技改项目中,违规决策,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政资金损失共计人民币2.66亿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对于杨红卫的辩护人关于部分受贿事实不能认定,滥用职权罪不成立和杨红卫有自首情节和重大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与客观事实不符,与法律相悖,不予采纳;被告人杨红卫在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其受贿事实期间,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而且已退交了绝大部分的受贿款,辩护人就此提出的对被告人杨红卫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应予以采纳。

  宣判后,杨红卫明确表示对一审判决不服,并决定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理由主要包括:其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立功和自首情节应予认定;受贿款额认定高于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