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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司法会计助力反贪

时间:2009-06-18来源:民主与法制杂志
  

   一些贪官往往精通会计知识,造假账手段隐蔽,不留痕迹。在传统的“委托——鉴定”模式下,司法会计人员无法参与办案,侦查人员束手无策。眼看着“专业的会计账目成了腐败分子的避风港”。在这种情况下,“司法会计提前介入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出炉了——从接到举报的第一时间起,司法会计即直接参与办案。这一举动让许多贪官胆战心惊。

   事实证明,“司法会计提前介入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在有效打击腐败犯罪的问题上取得了明显效果,却也突现出无法回避的难题。

 “该立的案件立不了”之困境

   河南省登封市检察院检察官雷鹏钊不停地翻阅着堆在办公桌上的账本,一遍又一遍。无论他怎么细致入微,账本上一个个枯燥、乏味的阿拉伯数字还是在和他玩“捉迷藏”游戏。

   这是一起建设局副局长涉嫌挪用公款案。自接到群众举报的第一时间起,雷鹏钊就展开了调查工作。他们已经三次前往案发单位登封市建设局调取其财务账目,但是时间一天天过去了,案件仍然没有丝毫进展。

   “这个案件必须从财务账目中找到突破口。”雷鹏钊说。这个案件一旦“流产”,不但给国家造成20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而且还“将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

   然而,从堆积如山的会计资料中搜集到犯罪证据,对于法律科班出身的雷鹏钊来说,显然是“赶鸭子上架”。为此,他“觉睡不着,饭吃不香”。

   33个贪官,30宗腐败案件——这是截至2008年12月31日登封市检察院年度反贪局收案数统计。在这些案件最初的调查工作中,几乎每一个检察官都面临着和雷鹏钊一样的困境:面对堆积如山的账册,难以找到案件的突破口,造成“该立的案件立不了”,给初查权的行使带来困难。

   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的窘迫现象不仅出现在登封市检察院。2009年春节前后的几天时间,记者在走访河南省郑州市检察院系统所辖区的金水区、新郑市、管城区和登封市等地的一线反贪的检察人员时,他们几乎都没有回避这样的话题:“该立的案件立不了”的确是一个老大难问题。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出纳员刘广胜是因贪污巨额公款被判处死刑的少数几个“贪官”之一。在接到举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金水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一直被会计知识的欠缺而困扰。

   金水区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刘广胜在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担任出纳、会计有6年之久,光这些年的会计凭证和账本就装了半车。让办案人员最头疼的是,刘广胜精通会计知识,属于高智商犯罪,隐蔽性极强。如果不借助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这个案件连立案恐怕都成问题。

   事实最终证明了这一点。司法机关最终查实,刘广胜共侵吞国家财产289万元,采取了现金账收入少合计、支出多合计、重复报销、虚列多报经费支出、涂改单据、抽单重报、虚报、收入不计账等十几种方法,这些方法均来源于专业的会计知识。

   如果说由于会计知识的欠缺,“该立的案件立不了”已经让检察官无奈,而有些案件即使勉强立案,也往往达不到起诉要求,常常面临撤诉的尴尬。

   新郑宾馆原是政府招待所,位于新郑市中心,又有政府这块金字招牌,经济效益一直名列行业前茅。1995年,张明宪承包经营之后,效益每况愈下,濒临倒闭,职工生活维艰。张明宪不但不在经营上想办法,反而将“黑手”伸向了职工的养老钱。接到群众举报后,新郑市检察院遂展开调查。办案人员很快发现,新郑宾馆财务管理混乱,竟然没有设专门的出纳人员,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原始凭证都由张明宪本人负责保管。当办案人员准备调取这些会计资料的时候,张明宪竟然一把火把这些资料烧了个精光。

   尽管张明宪将部分犯罪证据销毁,但是反贪部门还是以张明宪涉嫌贪污职工统筹金12万余元,构成贪污罪为由将其移送至公诉部门。公诉部门经过审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反贪部门补充侦查;反贪部门补充侦查后,再次将案件移送至公诉部门;公诉部门再次以同样的理由将案件退回反贪部门。

   “两次退查,如果没有扎实证据,案件就得撤案。”新郑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广耀说,“这时候只有从残余的会计资料中找出犯罪证据,才不至于撤案。显然,办案人员很难胜任这个工作。”

   郑州市检察院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郑州市检察院系统也曾设想在反贪部门配备一些复合型人才,既懂侦查又懂会计,试图摆脱“该立的案件立不了”的困境,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该计划最终胎死腹中。

   当外部的努力化为泡影时,如何从现行检察体制内部进行改革,从而在根本上解决有效打击腐败犯罪问题,成为摆在郑州市检察院系统面前的头等大事。

司法会计提前介入 案件侦查

   近来,郑州市检察院系统在打击腐败犯罪的办案模式上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即从自侦的腐败案件初查之日起,即安排司法会计参与办案。

   来自郑州市检察院的数据称,截至2008年12月31日,在司法会计介入的初查并移交自侦部门立案侦查的39宗案件中,涉案的42人均被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其中被判处刑期最长的为无期徒刑。“司法会计提前介入案件侦查”模式取得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双赢。

   据郑州市检察院技术处副处长张一龙介绍,郑州市检察院系统在以往的反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均是由拥有初查权的反贪部门“单兵作战”。

   “大多数职务犯罪案件属贪污、贿赂、挪用型,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会计账册的核对与查证,而检察院技术部门的司法会计人员又不能直接参与办案。”张一龙说,“各部门之间的相互独立和相互脱节,造成了一方面司法会计的技术优势和专业特长难以发挥,另一方面办案人员的初查权受到了专业知识匮乏的束缚。”于是,“该立的案件立不了”的问题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

   后来,打破传统的“委托——鉴定”模式,实现职务犯罪侦查资源和检察技术资源的有效配合与衔接就成了郑州市检察院的必然选择。

   “通过检察长的授权为侦查资源和技术资源的整合提供一个平台,将司法会计的介入案件的时间提前到初查阶段,改变司法会计在办案中的被动地位,使自侦部门得到最大限度的检察技术支持。”郑州市检察院技术处处长李杰这样介绍“司法会计提前介入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运作的方式和目的。

   “司法会计提前介入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刚刚出炉,便在郑州市检察院系统创造了一系列“奇迹”。

   2009年1月,登封市法院一名法官张某落入了检察机关的视野。根据举报材料,张某涉嫌挪用公款19万元。案发后,张某迅速销毁了原始会计凭证并以伪造的会计凭证取而代之,准备抢在办案人员之前将所挪用的公款归还,致使案件“流产”。司法会计人员介入后,从账目与实物不符、存在短库的事实入手,一举揭穿了张某的本来面目。当张某心存侥幸地前往银行还钱时,被早已守候在银行营业网点的办案人员抓获。

   从司法会计介入到将张某抓获,前后不到15个小时。“司法会计把查证迅速的特点发挥得淋漓尽致,有效地防止了因时机延误而导致的案件流失。”李杰自豪地说。

   更让李杰津津乐道的是,司法会计提前介入案件初查是让会计资料这样的实物证据“说话”,能够有效杜绝案件运行中的串供和翻供,即使是在“零口供”的情况下依然能够保证检察机关把案件办成铁案。

   2009年,登封市检察机关在查办原登封市塑料总公司破产清算组职务犯罪案件时,又一次陷入了“该立的案件立不了”的困境。

   “发案单位破产历时较长,各类账目表册繁多,犯罪嫌疑人钟某曾在政法机关、农业银行等单位长期从事会计工作,精通会计知识,心理素质过硬,作案手法娴熟。案发后钟某百般抵赖,拒不配合,企图造成案件夭折的既成事实。”登封市检察院检察官米永建回忆说。

   然而,司法会计提前介入案件初查模式的推行打碎了钟某的如意算盘。司法会计在两个多月的初查过程中,先后多次赶赴中国农业银行在郑州市、新密市、荥阳市的分支机构查阅会计账册、调取证据,运用审计、盘库等会计手段,逐步查明了钟某采用伪造相册、销毁原始凭证、分批转移、赃款存入异地银行等方式,先后挪用公款达150万元的犯罪事实。当司法会计人员将犯罪证据摆在钟某面前的时候,钟某终于低下了头。

   钟某最终被登封市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该案的涉案金额创造了当年郑州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办理的所有案件之最。

司法会计的尴尬与无奈

   对于“司法会计提前介入职务犯罪侦查”的办案方式,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办案制度是针对当前职务犯罪智能化、隐蔽化越来越突出,案件侦破难度加大的特点,在现行的检察体制模式下和现行的法律规定框架内提出的。

   然而,在采访中,记者却深深地感觉到,即使在已经全面推行“司法会计提前介入职务犯罪侦查”的办案模式的郑州市检察院系统内,司法会计的处境依然十分“微妙”。

   张一龙介绍说,司法会计是作为检察技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设立的。设立在郑州市检察院系统内部的司法会计不同社会上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会计,对案件的保密性高,可以“随叫随到”。但是,长期以来,服务职务犯罪侦查的惯性模式,让司法会计在贪污贿赂案件中仍然只能被动地停留在司法鉴定或会计核查的“初级阶段”。

   “一些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的时候也不欢迎司法会计提前介入。如果不到‘万不得已’,不会向专业的司法会计请求介入。因为案件告破立功受奖没有司法会计的事,司法会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也不高。”张一龙实话实说。

   郑州市一家基层检察院技术科的一名司法会计曾用“一厢情愿”来形容司法会计在检察院侦查工作中的尴尬处境。

   其实,来自检察院内部部门之间的配合问题同法律界多年来因为对司法会计角色定位的模糊而产生的质疑有必然的联系。

   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司法会计提前介入侦查打乱了部门间的分工负责,改变了法律程序。更重要的是,司法会计技术人员既可以参与案件的侦查活动,又可以进行鉴定活动,这是典型的“自侦自鉴”,违背了法制原则。

   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学教授洪道德不认同上述观点。洪道德认为,对司法会计提前介入职务犯罪侦查也并不能一概而论,关键看司法会计介入案件的程度深浅。

   洪道德解释说,如果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受指聘参加了查账、查物工作,进行了司法会计检查活动,那么在这个案件中如果需要进行鉴定,该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仍可以进行鉴定。但是,如果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了讯问、调查取证工作,进行了查账、查物工作,那么,该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实质上讲已经是一个侦查人员了,他所进行的活动是侦查活动。

   “这就像一个懂电脑的侦查人员对计算机犯罪案件进行侦查一样,只是具有某一个方面的专业知识,其活动是侦查活动。这种情况下,如果案件需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该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则不具备鉴定主体的法律要求,而应另行聘请鉴定人员来进行鉴定。”洪道德指出。

   实际上,郑州市检察院系统在推行“司法会计提前介入职务犯罪侦查”的办案模式之初,也早已意识到这个问题。为此,郑州市检察院在整个检察院系统实行了检察技术一体化工作机制:由市检察院对全市各基层检察院的司法会计人员统一造册管理,统一领导和指挥。

   “遇到需要司法会计提前介入侦查的案件,不但有本院的司法会计介入,还有来自其他检察院的司法会计参与案件的办理。检察技术一体化的结果,侦查和鉴定人员分设,一人鉴定,一人参与侦查,从程序公正上保证了‘司法会计提前介入职务犯罪侦查’的办案模式的推行。”李杰说。

   在司法会计的角色定位没有最终解决之前,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司法会计提前介入职务犯罪侦查”的办案模式显然还要经受许多的困扰和无奈。

   但是,洪道德认为,郑州市检察院系统全面推行“司法会计提前介入职务犯罪侦查”办案模式成功的实践已经证明,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司法会计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是完全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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