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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政协原副主席受贿百万余被判刑10年

时间:2009-12-17 来源:新华网综合
  

    据正义网报道,日前,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政协原副主席张黎华因受贿一百万余元被洞头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张黎华现年52岁,今年5月因涉嫌受贿罪被温州市检察院依法逮捕。11月27日,洞头县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张黎华依法提起公诉。

    经查明,张黎华受贿犯罪都是发生在他任泰顺县副县长期间。2000年10月,张黎华任泰顺县副县长,分管规划、房管、城建等工作。2005年下半年,张黎华结识了到泰顺考察的王某和陈某。王某告诉张黎华,他看中了塔坪地块,但是该地块在2005年初只剩100亩左右可供建设用地,因此他希望张黎华能帮忙再报批建设用地。后在张黎华的帮助下,塔坪地块可供建设用地增加到200多亩。2006年9月,王某为了感谢张黎华,特地送上了20万元现金,张黎华欣然接受。

    2005年之前,朱某所在的温州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开发泰顺县新城区,而该公司的很多房地产项目的规划、城建、房产等管理工作都需要经张黎华审批,张黎华对朱某也比较关照和支持。于是,朱某总想找机会“报答”张黎华。2006年9月,张黎华要装修温州的住宅,他委托朱某找家装修公司,朱某便顺水推舟做了人情,帮张黎华支付了5万元装修费用,张黎华予以收受。

    2006年9月,温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徐某为感谢张黎华对他的公司在泰顺县开发项目过程中的关照和支持,在张黎华购买他们公司开发的商品房时,免除张黎华首期购房款共计84万余元,张黎华予以收受。案发后,张黎华已退还上述赃款。

    庭审过程中,张黎华承认全部受贿事实。法院认为,张黎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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