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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讲:《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及其修改的有关法律问题

时间:2008-03-21来源:中国人大新闻
  

尊敬的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今天我就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及其修改的有关问题,汇报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作简要的介绍;二是《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的有关情况;三是《议定书》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

  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简要介绍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TRIPS Agreement)(简称《知识产权协定》)是关贸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最后文件之一。《知识产权协定》于1994年4月15日签署,1995年1月1日生效。它是迄今为止内容最广泛、保护最充分的知识产权多边协定,也是对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影响最大的全球性多边条约,与货物贸易协定、服务贸易协定共同构成世界贸易组织的三大支柱。

  知识产权问题被纳入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谈判,并最终缔结知识产权协定,是世界经济贸易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反映,是经济、技术全球化趋向的要求,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相互妥协的结果。一方面,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突出。知识产权的转让与许可使用本身就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国际货物贸易的正常发展也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此之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等,没有制定一套相对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而且它们大多是专为某一类型的知识产权而制定的,缺乏对知识产权的全面、综合的规定。此外,对于侵权行为的救济以及解决各国之间关于知识产权争端的机制方面的规定也是空白。在《知识产权协定》之前,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往往规定,成员国如果发生知识产权争端,可以诉诸国际法院(ICJ),但事实上,由于国际法院受理的多属政治争端,而且各国国内立法普遍不接受这种处理纠纷的方式,因此,多年来从无一起争端递交给国际法院解决。这就导致有些国家采用其他手段来解决知识产权争端,典型如美国的特别301条款,单方使用贸易制裁与威胁的方法,迫使其认为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国家改变相关立法或做法。在此背景下,知识产权问题作为新的议题于1986年被列入新一轮乌拉圭回合谈判的议程,并最终与其他协定一起于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签署。到目前为止,世界贸易组织已有151个成员。

  (一)《知识产权协定》的宗旨

  《知识产权协定》的宗旨是促进对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范围内更充分、有效的保护,以使权利人能够从其技术发明和文学艺术创作中获益,受到激励,继续努力进行发明与创作,使公众尽可能广泛的享用技术与艺术带来的物质与精神成果;减少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扭曲与阻碍,确保《知识产权协定》的实施及程序不对合法贸易构成壁垒。

  (二)《知识产权协定》的内容特征

  作为一个以管理全球性贸易为主要职能的多边知识产权协定,与以往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尤其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相比,《知识产权协定》在内容上主要表现为如下三方面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