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学习宪法的理解和体会,就宪法和宪法的实施问题,谈几点看法,供大家参考。
一、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治国安邦的好宪法
什么是宪法?它有什么特点?1954年6月14日毛泽东同志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0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中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这段话为我们指明了宪法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宪法是一定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毛泽东同志说:“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英国也好,法国、美国也好,资产阶级都有过革命时期,宪法就是他们在那个时候开始搞起的。”宪法比法律产生的晚,它和法律相比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从地位看,宪法是母亲,法律是子女。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母法和子法的关系。二是,从内容看,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公民的基本权利,解决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带长期性、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法律只是解决某一方面和某一领域的问题。三是,从法律效力看,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我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是一部好宪法。为什么这么说呢?新中国制定过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其后,又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对1982年宪法进行修改,形成31条宪法修正案。现行宪法,包括宪法序言和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共计138条,就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又根据四次通过的31条宪法修正案修正的文本。这部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根本制度和根本原则,克服了“文革”期间制定的具有很多错误观点的1975年宪法和粉碎“四人帮”后仓促制定的仍带有“左”的影响的1978年宪法的缺陷,总结了几十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集中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既具现实性,又有前瞻性,同时注意借鉴国外的有益的经验,是一部新中国建国以来最为完善、最符合中国实际、最能代表人民意愿的好宪法。宪法精神是宪法全部规定的精髓,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这部宪法突出体现了以下基本精神:
(1)充分保障人权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了当代真正宪政的基本原则。
(2)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为立国之本,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4)坚持改革开放,作为强国之路,进行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其他方面的改革。
(5)维护祖国统一,维护全国各民族的大团结。
(6)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协调发展,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二、宪法规定我国的国体和作为政体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什么是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政治制度?宪法第一条就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其中,根本政治制度,首先是反映国家性质的国体,这就是宪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其次是政体,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词虽未出现在宪法中,但这一制度却集中体现在宪法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三章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建国初期也叫基本政治制度。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但在我国的各项民主制度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形态的民主,具有第一位的决定性的意义。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最根本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⑴
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如果用一句话说,是指由人民选举并委托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权组织形式。具体说是指国家权力机关特别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职能和运作的原则和机制,同时也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相互关系的原则和机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的具体制度:第一,权力属民制度。这就是宪法第二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原则和核心内容。第二,代表选举制度。这就是宪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九十七条等条款以及国家选举法所规定的制度。它是人民选举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原则、方法、组织和程序的总和,是人民实现宪法规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制度保障。这是组成人民代表大会的前提和基础。第三,民主集中制度。这就是宪法第三条所作的规定。它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组织原则和运作原则。从组织原则看,它包括三个“关系”:一是人大和人民的关系,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二是“一府两院”和人大的关系,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三是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即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从运作原则看,实行民主和集中相结合,集体讨论问题、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第四,依法治国制度。这就是宪法第五条以及第三章国家机构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制度。它集中表现为人大工作制度。包括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的立法制度、监督制度、代表制度、会议制度、表决制度等。以上四方面的制度互相贯通、结合,就构成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有的同志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只同人大有关系。在人们的印象里似乎人大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人大工作的各项制度。这种认识显然是不准确、不全面的。试想,如果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群众不全面了解这一制度,怎能自觉参政议政、行使好管理国家的权力呢?如果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全面了解这一制度,对自己的权利从哪里来的都不清楚,怎么能够正确行使人大委托的职权呢?如果我们党委的干部不全面了解这一制度,怎么能提高执政能力,善于运用国家形式把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正确实施对国家事务的领导呢?正因为如此,胡锦涛同志才提出“全党同志、全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全国各族人民”都有责任把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好、完善好。⑵特别是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其本职工作和根本任务就是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应当说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这四个文明建设都和人大有关,但人大是通过政治文明建设来为其他三个文明建设服务的。经济建设是全党全国人民的中心任务,而人大及其常委会则是通过民主政治建设服从和服务于这一中心任务。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人大工作,决不是“二线”,而是依法治国的第一线。
近年来党中央提出建设和谐社会的理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把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主张和决策,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成法律和法律性决定,保障党和国家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防止出现严重失误和损失,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健康发展。二是,把现阶段各阶层人们的意愿和诉求,通过人大代表及时集中、反映、表达,最大限度地解决各社会利益群体的矛盾和冲突,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保证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三是,发挥国家权力机关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特别是通过完善人大监督制度,保护人民的权利,约束和规范国家机关的权力,防止权力滥用,有效地抑制被人民深恶痛绝的易于引发社会动荡的腐败现象,建立清正廉洁政治,保持社会长期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实践已经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我国人民、同共和国的命运息息相关。能不能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真正发挥它的伟大功效,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生活是否正常,党和国家的决策是否正确,经济和社会事业能否健康发展,国家能否长治久安。 三、宪法规定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什么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宪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就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宪法第十五条(宪法修正案第七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宪法的这些规定,集中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经验和最高成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提出一系列方针、政策,就国内而言最重大的有两条:一条是政治上发展民主,一条是经济上进行改革。发展市场经济和建设民主政治,是中国改革的两大主题。宪法修正案共31条,条条都很重要,但最重要的除在序言中把党的指导思想同时规定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外,主要是三条:一是1993年规定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二是1999年规定中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三是2004年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经验和成果突出表现为“两个抛弃、两个确立”:这就是抛弃僵化的计划经济模式,确立走市场经济的康庄大道;抛弃单一的公有化经济的模式,确立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实践出真知。我国建国后的实践,甚至世界各国的实践,都证明那种僵化的计划经济是行不通的。高度集中的追求越公越好的平均主义大锅饭的社会主义,不是马克思主张的社会主义,而是一些自称是马克思主义理论权威的误导。只有实行市场经济,真正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分配中的基础作用,才符合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⑶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邓小平理论是一个科学体系,它第一次比较系统地初步回答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发展阶段、根本任务、发展动力、外部条件、政治保证、战略步骤、党的领导和依靠力量以及祖国统一等一系列基本问题。我体会它集中表现为三大建设的理论,即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试想,如果不是邓小平同志总结实践经验先后提出“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1979)⑷,“计划和市场都是方法”(1987)⑸,“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1992)⑹等一系列正确论断,如果党中央没有把实行市场经济的正确主张通过修改宪法变成国家意志,也许我们至今还陷于姓“社”姓“资”的争论中不能自拔,哪有现在的举世瞩目的经济成就?也正是邓小平同志率先打破“一大二公”、“越公越好”的固有模式,提出“发展才是硬道理”和“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提出“不搞争论”的主张,争取了大胆实践的时间和机遇。在把“实行市场经济”写进宪法十几年来,我国在保持公有制经济为主题的前提下,通过修改宪法和制定法律法规,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前几年,我曾随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位领导同志到浙江等地考察私营经济。发现私营企业的创业者大多数是工人、农民和其他普通老百姓,创业的原始资金大都是劳动所得,企业所获利润大部分用于扩大再生产。在国有经济为主体的前提下和在共产党执政的条件下,绝不能把民营企业家和资本家划等号,受制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非公有制经济已深深打上社会主义的印记,私营企业主应是“社会主义建设者”。事实上非公有制经济为国家的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在浙江考察时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总量中刚占到了一半,那位领导同志就说;“从各地的情况看,谁的民营经济成分高,谁的经济形势就好,‘父母官’也就好当。谁在这方面觉悟早、决心大、动作快,谁就能使经济迅速发展。”现在非公有制经济在全国国民经济总量中已经是三分天下有其二。改革开放使中国山河巨变、旧貌换新颜。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现代化建设前进中的问题。据报刊一些讨论文章分析,大家主要关注四大问题:第一,生产领域中,效益不高问题。主要是投入产出系数显然比发达国家低得多。第二,改革领域中,国有资财流失问题。第三,社会领域中,分配不公问题。通常基尼系数超过0.4表明差距过大,超过0.5就接近两极分化。我国2004年是0.465,现在已达0.47。与收入分配相联系的就是包括教育、医疗、住房三大改革中产生的问题以及国有职工生活困难等一系列民生问题。第四,政治领域中,腐败现象严重问题。近些年大面积、成系统、“前腐后继”的事例不绝于耳。面对这些问题有人对改革的方向,特别是对实行市场经济提出了质疑。姓“社”姓“资”的老问题又冒出来了。有人说改革开放27年来关于改革进行了三次大争论:第一次是1981至1983年,结论是不能再搞计划经济,要搞“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第二次是1989至1991年,结论是市场经济不是资本主义,中国要走市场经济之路。第三次从2004年开始的这场争论范围更广、影响更大,主要围绕改革指导思想是否是马克思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否是适合我国国情,有些改革的后果是成绩显著还是“基本失败”。回答这些问题,事实胜于雄辩。改革成就举世瞩目,谁也否定不了;但问题也确实存在,谁也掩盖不住。下一步怎么办?不外乎两条路:一是重走计划经济和集权经济的老路,这是一条违宪之路,实际上行不通。不少同志指出,“不能藉反思改革来否定改革。”“走回头路是万丈深渊,有可能重现苏东那样的灾难。”二是依照宪法规定,遵循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正确总结经验,继续深化改革,这是唯一正确的选择。在今年的人代会上,胡锦涛同志在参加上海团审议时说:“要毫不动摇地坚持改革方向,进一步坚定改革的决心和信心,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同时努力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保证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⑺温家宝总理在答记者问时也说,“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知难不难,迎难而上,知难而进,永不退缩,永不言败!”⑻。必须坚持深化改革,切实解决深层次问题,比如说继续以产权为核心,推进国有企业的股份制和公司制改造;统筹兼顾,解决分配不公问题;调整投资结构,注意吸收民间资金;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向中西部倾斜,并使国家财力更多用于医疗卫生、教育科技事业;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等。同经济改革相适应,还要积极稳妥地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倒退没有出路,前进才有希望。
四、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列宁有一句名言: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现代民主法制的基本精神和取向就是“制约国家权力,保障人民权利”。可以说宪法是人权保障书。1982年宪法一反过去三部宪法的结构,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放在“国家机构”一章的前面,以突出先有人民权利、后有国家权力的政治逻辑。宪法修正案第二十四条还特别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现行宪法在总结几十年来宪政经验的基础上,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全面规定。所谓公民基本权利,是指在当代宪政国家形成共识的,在权利义务中居于核心地位的,能够作为一般权利基础的最重要的权利。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1)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用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任何差别对待,以及要求国家平等保护的权利,包括民族平等、男女平等、就业平等、教育平等等,核心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权和生命权、自由权具有同等价值。(2)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参加政治活动的权利和在政治上表达自己意见和见解的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宪法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国家保护。(4)人身自由和安全保障。这包括四项内容:一是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二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三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四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5)公民监督权。宪法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全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6)取得国家赔偿权。为保障这一宪法权利,国家赔偿法还作了具体规定。(7)社会经济权利。这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财产权。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二是劳动权。三是休息权。四是社会保障权。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等。(8)文化教育权。包括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及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9)特定对象的权利。主要是对老人、妇女、儿童和家庭、婚姻,对华侨、归侨、侨眷,对军烈属、残疾人的权益提供保护。按照权利义务相平衡的原则,宪法在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2)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4)依法服兵役的义务。(5)依法纳税的义务。此外,公民还有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人大代表是人民的使者,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宪法特别对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代表法对各级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规定,健全代表制度,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包括了各阶层、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的人士。代表的产生和构成,反映了我们国家的性质,保障了国家权力最终掌握在人民手中。人大代表来自人民,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代表人民决定国家和地方的大事。正如有的同志讲的:“一个代表,是一方百姓的缩影;一个代表议案,往往是千百万人民的呼声。”实践表明,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种组织形式,能够集中人民内部不同阶层的共同利益,也能够反映和协调各方面的特殊利益,从而把全国人民的力量凝聚和调动起来,充分发挥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创造性。党的五中全会《建议》提出: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要“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畅通诉求渠道,完善社会利益协调和社会纠纷调处机制”。我国实行兼职代表制,代表就生活在人民群众之中,代表法又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也是执行代表职务,这种机制有利于密切联系群众,直接听取和反映人民的呼声,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反映民意,化解“民怨”,解决矛盾,为理顺人民和政府的关系、人民和社会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发挥重要的作用。
必须指出,当前代表工作和代表制度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完善代表制度,更好地发挥代表的作用,中央[2005]9号文件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为进一步发挥代表作用,支持、规范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3个配套文件,对代表工作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主要是:第一,保障代表知情权。第二,改进代表议案和建议工作。第三,着重对全国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作了规范。这些规定,对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制度,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将起到重要作用。
如何提高代表素质、增强执行代表职务自觉性?从各地经验看,一方面代表要加强学习,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宪法和法律,学习现代经济和科学知识,增强使命感和事业心,提高理论水平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另一方面要代表要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接受选民的监督。宪法第七十七条就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代表要通过学习和接受监督,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力求做到以下三点: 一是,既要充分行使权利,又要认真履行义务。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享有十方面的权利:参加会议,提出议案,审议议案和报告,表决议案,选举,询问,质询,罢免,提出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在人大闭会期间,有权视察,列席有关会议,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代表还享有四项履职保障权:一是在人大各种会议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这是1982年宪法新增加的一条规定。实践中有一种说法,国家不追究,党纪追究。我们认为这种说法是不符合宪法精神的。二是人身特别保护。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以及采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三是代表所在单位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时间保障。四是代表活动经费列入预算,无工资收入的代表享有经济补贴等。同时,代表法也规定了代表要承担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并协助其实施、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保守国家秘密、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等义务。根据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人大代表在依法行使权力的同时,必须依法履行义务,不能只讲权利而不讲义务,也不能放弃权利空谈义务。
二是,既要做好人大会议上的工作,又要积极参加人大闭会期间的活动。人大的特点是“集体有权,个人无权”。会上,每个代表都要充分地、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力,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积极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行使表决权。特别是在审议议案时应各抒己见,畅所欲言。有的代表说得好:“在审议议案时要讲真话,不讲假话;敢讲话,不乱讲话;宁可不讲话,也不讲违心的话。”闭会期间,要依照代表法规定开展活动,特别是围绕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研和视察活动(但代表视察时不能直接处理问题)。只有平时了解实际情况,会上审议议案才能提出真知灼见。
三是,既要对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又要维护全局的利益。人大代表由选民或选举单位选出,代表既要对他们负责,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同时又要有全局观点、整体意识。当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发生矛盾时,代表应当服从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并动员人民群众维护全局的利益。有的代表在人代会上,完全从局部利益出发提议案、建议,为本地区、本部门争资金、争项目,或者帮人打官司,这是不正确的。代表一定要珍惜并用好手中的权力,不可受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同时也应指出,现实中经常出现一些非法拘禁代表、限制代表人身自由的事件。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社会上一切组织和个人都要尊重和支持代表执行职务,维护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过程中,也应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总之,代表要通过执行代表职务,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
五、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特别是宪法监督,切实保障宪法的实施
宪法再好如果不能实施,就是一纸空文。宪法虚置,国将不国。因此所有宪政国家无不重视宪法的实施。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为了保障宪法的实施,宪法还具体规定了监督宪法实施的制度。
在我国,宪法监督是人大监督的核心。在各种形式的监督中,人大监督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最高层次的监督。人大监督的实质,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从根本制度上保证国家机器按照人民的意志和需要运转。这些年来,人大监督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但人民群众还不满意,需要从完善机制、增进实效上予以改进和加强。当前特别需要从完善各项具体监督制度入手。其中包括完善宪法监督制度,执法检查制度,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制度,审查和批准国家计划和预算制度,受理申诉、控告、检举制度,询问和质询制度,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罢免和撤职制度,还应包括地方人大在实践中创造的民主评议制度、执法责任制度等。⑼这里只讲一下宪法监督制度问题。
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宪法实施2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 出,“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是实施宪法。”“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须健全宪法保障制度,确保宪法的实施。”强调“要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⑽在新一届党中央政治局首次集体学习就安排学习宪法 时,胡锦涛同志再次强调,“要加强立法监督和执法监督, 坚决纠正各种违宪现象,坚决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⑾ 在去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胡锦涛同志进一步阐明:“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全党同志、全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全国各族人民都要认真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保证宪法在全社会的贯彻实施。”⑿这里,胡锦涛同志给我们指明了加强宪法监督的极端重要性 和基本方向。从国外情况看,宪法监督并不等同于议会监督。我国实 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 权力,在各个国家机关中居于基础和核心的地位。按照宪法规定, 监督宪法实施的神圣职能只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负有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的职能,其含义应当是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违宪, 是最严重的违法。因此,纠正违宪的宪法监 督便成为人大监督的核心和第一要务。但是,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能尚未得到有效行使,原因之一就是宪法监督的机制和程序有待进一步完善。首先,要从法律上对什么叫“违 宪”作出界定,明确违宪的主体和内容。违宪不同于违法, 不能把违宪和普通公民违法混为一谈。所谓违宪,具有特定含义,其实质是对公民基本权利和国家制度的严重危害,是对国家最高法律效力的侵犯。因此,违宪,是国家行为,不是个人行为。它特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宪和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的职务行为违宪。简言之,宪法监督的内容就是要审查、纠正文件(抽象行为)违宪和行为(具体行为)违宪。其次,要按照胡锦涛同志指出的,“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这主要是两条:一是进一步完善审查规范性文件的程序。立法法已对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作了一些规定,但只规定了被动审查,还要考虑实行被动审查和主动审查相结合,对某些牵扯全局和人民宪法权利的法规启动主动审查程序。有的同志还提出,对立法法规定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全国人大组织法第3 7条规定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各部委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要不要进行审查?如何进行审查?有待进一步明确。二是逐步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对于现实中并不罕见的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侵犯公民和法人宪法权利的行为,如何提起控告?法院如何受理?如何依宪判决?受害者如何获得救济?要从法律上作出规范。2001年发生的山东“齐玉苓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依宪判决算是一个有益尝试,也引起理论界的关注,但此后就销声匿迹了。前不久,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和《法制日报》联合举行了宪法司法化理论研讨会进行研讨。大家一致认为,需要经过不断调研、论证和实践,逐步建立起宪法诉讼制度,真正实现宪法司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