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振宇 张昱
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实现民主法治,程序化建设是一个基础环节。
民主是按照多数人的意志,通过预定的程序和决策方式,对国家和社会进行管理的一种形式。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在我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有机统一的。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是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但人民当家作主不可能完全按照每一个人的意志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只能按照多数人的意志对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公民在当家作主的过程中,也必须是“有序的政治参与”,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严格依法办事,而不是随心所欲。可见,民主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按程序办事。不仅如此,程序化建设还为民主的实现提供了一个基本途径。一般来说,人们在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时都有良好的愿望,但由于参与者身份不同、认识不同、水平不同,其意愿也会有所差异。把这些意愿集中起来,找到大多数人的利益契合点,并转化为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实际行动,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也就是说,多数人的意志只有通过公正、科学的程序才能得到准确表达和反映。如果决策和选择出现失误,也只能通过一定的程序加以改正。所以,程序化建设是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
法律是一种具有社会公约性质的、表达社会共同理想信念、利益愿望的共同规则。依法治国,首先要求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既包括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也包括一切公民对法律规范的认同、对法律程序的遵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必须使所有人都能依法参与社会的合作与竞争。这就要求在立法、守法、执法等方面都有切实可行的程序,以保证法治理念得以贯彻、法律规定得以落实。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对程序化建设的重视程度,反映着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发展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