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监督其执行情况,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多年来,和平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把对财政预算的监督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在审议的议题和时间安排上给予了保障,在监督形式和方法上,注重完善,致力创新,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逐步由程序性向实质性转变。
按照《预算法》,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对预算监督的暂行办法》,对审查批准预算草案、批准决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等环节作出具体规定,实行“四审一检查”,即初审和批准预算草案、审议执行情况、预算调整、审查批准决算,检查预算批复情况,加强了对财政预算审查监督。
第一,做好预算草案的初审,审查批准预算。搞好预算草案的初审,是加强预算监督的基础和前提。为做好人代会对预算审查的准备工作,保证审查质量,人代会前,财政部门将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草案报告提交财经城建工委会议初审,同时提供预算表、上年度收支情况表,并在支出项目类中大额的支出要列出细目。初审时,重点审查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预算收入增长幅度是否与本区经济增长相适应,具有科学性;是否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支出结构是否合理,做到统筹兼顾;预算中提出的各项措施,是否有力可行。财经城建工委针对预算安排中所存在的问题,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政府进一步对报告修改和补充。工委提出初审意见,起草审查报告初稿。会议期间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人大代表审议意见修改和完善审查报告,向大会主席团报告审查报告,根据主席团的意见,经大会表决通过,批准预算。
第二,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监督。严格执行预算,是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条件。为确保预算的执行,区人大常委会强化预算约束,严把预算执行关。一是坚持每年中期对区政府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每年7月份,区人大常委会都要听取审议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检查预算收支情况,肯定成绩,指出问题,对下半年执行预算提出要求,监督预算健康运行。二是坚持统计部门每月和财政部门每季向人大常委会报送预算报表制度。三是在《天津市和平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提请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和报告的“重要事项”的暂行规定》中,提出单位预算公用费用支出超过年初预算100万元以上的,要报请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使政府在执行过程中有所遵循,严格防止先执行后审批。
第三,加强预算调整的审查监督。预算法规定,预算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为强化预算的法律性,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加强对预算调整的审查监督,我区坚持每年11月人大常委会再次听取审议区政府1―10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政府需要对年初预算调整时,必须向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提出预算调整方案。区人大常委会对区政府提请的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议,审查调整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提出的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是否适合本区的实际。区人大常委会作出调整预算的决定后,政府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加强对决算审查监督。决算是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最终表现形式,审查和批准决算是加强预算监督的重要环节。为加强对决算的审查监督,我区坚持审批决算与听取审计工作报告同时进行。每年6月份人大常委会都安排审议和批准区政府上年度财政决算草案,听取审议审计局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审查重点是预算收支完成情况,预算执行中是否出现了赤字,重点支出是否得到了保证,超收部分的使用。对决算中有较大变动的项目,政府要加以说明。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先听取审计工作报告,为审批决算提供依据。对审计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区政府根据审议意见,提出整改措施,30天内向区人大常委会答复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
第五,检查预算的批复情况。预算法规定,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各部门批复预算。我们连续几年,在人代会闭会后,组织人大代表深入财政、教育、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对预算的批复和下达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去年又对试编部门预算情况进行了检查。
财经城建工委在围绕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预、决算,监督预算执行,调整预算方面都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发挥熟悉财政、经济的人大代表的作用,认真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撰写好调研报告和审查报告,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提供服务,推动政府改进财政工作。
通过加强对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在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一是促进了我区财政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二是支出基本保证了全区重点支出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实现收支平衡;三是促进了依法征税;四是进一步强化了各级领导和部门的预算意识,财政部门反映临时请款的越来越少;五是使财政资金在推进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作者分别系天津市和平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干部)
(摘自《天津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