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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常委会审议现状的反思与进言

时间:2007-10-30来源:未知
  

  审议权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不论是人代会还是常委会会议都离不开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审议发言,是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发表自己见解,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执行代表职务的一种重要形式,这种审议是人大代表行使表决权、权力机关作出决定决议的前提和法定程序。随着我国近年来民主法治建设进程加快,社会各界对地方人大在审议中存在的“五多五少”现象备加关注,期盼人大审议尽快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歌功颂德多,提批评意见少。在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不论对人还是对事进行审议,主题发言人一般都是平时联系相关部门的副主任或驻会委员,由于平时他们与该单位交往多,与单位负责人交情深,在审议时,说成绩滔滔不绝,大一二三套小1、2、3;摆问题蜻蜓沾水不着边,要么避而不谈,要么避重就轻;提建议老思路、老观点,缺少新鲜感;其他副主任、委员因平时联系少、掌握情况少,一般很少发言,或碍于面子,讲成绩的多,讲问题的少。长此以往,助长了报告单位轻视人大工作、忽视自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之风,殊不知:成绩不讲跑不了,问题不改后患多。

  ——重述报告单位内容多,展示人大见地的内容少。在每次常委会会议前,主任会议虽精心研定了议题,安排了调研时间,但有的地方是按“领导带队调研,大多只‘调’不‘研’,秘书梳理敷衍,委员照本发言”的模式运作的,平时调查流于表面,“研究”大多流产;领导很少动笔动脑,全凭秘书东摘西抄;在常委会会议上,审议者的发言一般都是秘书的水平,重述的多是报告单位的材料内容,而人大自己调研的东西很少写进审议材料,审议缺少针对性、指导性和前瞻性,不少报告单位对这种审议产生厌听情绪。

  ——驻会委员发言多,非驻会委员发言少。宪法法律虽然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是集体讨论问题,集体行使职权,集体作出决定,但在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实践中,普遍存在会前调研驻会委员参与多,非驻会委员参与少,非驻会委员只顾本职工作,无时间和精力参与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项调研活动;在会上,驻会委员发言多,非驻会委员发言少,近一半的非驻会委员对各项议题胸中无数、不会发言,不知实情、不敢发言,怕得罪人、不愿发言,只能从听报告或驻会委员的发言中获得信息,表决时被动作出选择或判断。

  ——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言多,列席人员发言少。尽管有关法律和各级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对出、列席人员有明确的界定和要求,但从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践看,审议发言几乎成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利,甚至被全包了;不论是法定的列席人员,还是应邀列席的人大代表,他们大多数只是被动参会,没有真正融入常委会会议之中,他们会前不调研,会中不发言,会后无任务,大多数列席人员甘愿当听众,仅起陪衬作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人民性难以得到真正体现。

  ——人大自己听的多,“一府两院”领导听的少。在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由于议题多,涉及面广,与列席单位、列席人员相关的议题相对较少,在审议中不同程度存在,列席的“一府两院”领导只听涉及自家工作和感兴趣议题的审议发言,而对与己无关、不感兴趣的审议发言往往不愿听,或离开会场,或忙于其他公务。会场上经常出现半数以上列席人员不在会场,甚至出现人大审议自己发言自己听的尴尬局面。

  如何才能改变这种现状、有效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增强人大监督实效呢?笔者认为,首先,要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摆正“议”与“听”的关系,使之明白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其次,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必须认识到“议”是法定职责,增强“议”的主动性,提高“议”的质量,做到准备充分、定位准确、务实求真、客观公正、观点新颖、依法审议,审议发言能抓住关键问题、审到点子上、议到精深处,给人高一着、胜一筹、深一层的感觉,让列席者愿听、盼听;再次,以制度规范、制约列席人员“真听”,要求“听”者尊重“议”者的法定地位,严格遵守会议纪律,集中精力参会,认识到“听”的必要性,增强“做”的自觉性,提升整改的实效性。   (作者单位:安徽省寿县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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