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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规范人代会闭会期间办理代表议案工作程序

时间:2007-10-30来源:未知
  

  人代会闭会期间办理代表议案工作程序是一个纯业务的问题,也是人大工作中经常要碰到的问题。对于设立了专门委员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有关法律对闭会期间办理代表议案的工作程序已有明确规定;对于未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如何办理代表议案的工作程序,散见于有关法律、文件和制度中,比较零散,不系统,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为此,在人代会闭会后,一些市、县人大常委会在办理经人代会主席团确定并授权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代表议案时,凭老经验办事,“张有张方,李有李法”。大多将代表议案交给“一府两院”办理。法律授权“一府两院”办理代表议案吗?回答是否定的。笔者认为,交“一府两院”办理代表 议案于法无据(法律只授权“一府两院”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处理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承办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办理代表议案,应该是人大自身的工作职责,是人大内部的事,不应将代表议案交“一府两院”办理。

  根据有关的法律、文件和制度的规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结合人大工作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对未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如何办理代表议案的工作程序应当规范,建议其工作程序为:

  程序一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要求相关委、室对代表议案进行研究分析,提出代表议案办理工作的安排建议,主任会议通过后付诸实施。

  程序二 相关委、室按照主任会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办理工作安排建议进行办理。 涉及需先征求有关机关、组织意见,再进行讨论的问题时,应当在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代表议案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在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四个月内,最迟不超过六个月,提出意见。

  相关委、室讨论代表议案时,应邀请议案领衔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还可以采取邀请提议案代表参加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加强联系和沟通,听取提议案代表对议案处理的意见。

  相关委、室应当认真采纳有关机关、组织和提议案代表的合理意见,在认真讨论的基础上,代主任会议起草主任会议关于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包括代表议案的主要内容,听取和采纳有关机关、组织和提议案代表意见的情况,形成的初步处理意见等内容,必要时可以以附件作详细说明。

  程序三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相关委、室代主任会议起草的主任会议关于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进行讨论通过后,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程序四 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并审议主任会议关于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并作出一个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决议。

  程序五 将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印发下一次人代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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