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意见要把握好的主要环节
形成、交办、督办、落实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就是为了避免或改变对某些审议事项“审而无果”、“议过就了”、常委会组成人员“自己说给自己听”的状况,完善审议机制,提高审议的质量和实效。但并不是讲每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或对每一项审议事项都要形成会议的审议意见,笔者认为主要应把握好五个环节。
第一,审议意见应是决议、决定的一种补充方式。区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有关重大事项后,往往要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如果有什么意见、建议,可以在决议、决定草案中吸纳、补充、修改,不必再在决议、决定外形成审议意见。作为一种补充方式,审议意见应该是在会议中反映出来,又不适宜作出决议或决定的情况下形成。
第二,审议意见所反映的应是大事。彭真同志讲:“重大原则问题,该管就管,少一事不如多一事;日常工作问题,不必去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主要是监督它是否违宪、违法,是否正确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审议意见应主要反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重要问题;“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审议意见应是较多数人趋于一致的意见。人大常委会会议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集体行使职权,讨论决定问题是少数服从多数。因此,审议意见应是在充分审议的基础上集中的较多数人趋于一致的意见。对于少数人或个别人的意见,在多数人不支持而本人又坚持时,应由本人依法定程序提出议案或提写代表建议、批评、意见。
第四,审议意见应实事求是。彭真同志讲:“对的,就肯定,就支持;错的,就否定,就纠正。不管是谁,不管对哪个单位,都是实事求是,坚持真理,随时修正错误。”审议意见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证据、重事实、重依法。 第五,审议意见应具有可操作性。审议意见是要依程序交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或报告办理结果的。因此,审议意见的对象和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对承办单位的答复、办理也要有明确具体要求。
审议意见形成的基础条件
人大常委会会议经过对有关事项的审议,必要时按一定的程序形成审议意见,实际上是形成了会议的一种成果。而能否形成会议成果,会议成果的质量高低,又主要取决于两个基础条件。
第一,工作委员会提供的相应参考意见、建议。区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调查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并向常委会提出报告;为常委会会议依法审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搞好调查研究,提供有关资料和政策、法律依据,提出决议、决定草案;为本级人大常委会开展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做好准备和服务工作;提出报告或工作建议;组织代表和委员听取“一府两院”的工作汇报,通过与“一府两院”职能部门的对口联系,了解这些部门的工作情况,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接待同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提出办理的建议和意见;办理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事项。
从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构成来看,有人大常委会的部分组成人员;有具有专业知识或从事相关专业性工作的人大代表;有不具有人大代表身份的相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和根据工作需要而参加的人员。这样的人员构成,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对区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少、专业面不齐全的一种间接补充。
从上述实际情况看,工作委员会的专业人员多,专业化程度高,对某一方面的工作较熟悉,与“一府两院”的接触更直接,调查研究更深入,掌握材料更具广泛性、真实性、可靠性,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更了解,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也更全面,更切合实际,因此应注意充分发挥好工作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如果工作委员会能够提出高质量的供常委会审议时的参考意见、建议,往往会得到常委会较多数组成人员的赞同,也易被会议采纳并转化形成为会议审议意见。
第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主体,虽然来自各个方面,但应树立全局观念,代表和体现本行政区域内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而不应只是代表某一条战线或某一个方面,更不是只代表某一部分人,切忌把自己当成人大常委会的“地区成员”、“部门成员”、“行业成员”。考虑问题和审议发言时应立足全局,把握宏观,把解决长远的、根本的、全局性的问题列为重点,多围绕涉及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作审议发言,提出有高度,有深度,有水平的意见、建议。要紧紧围绕审议议题建言献策。不发言或发言质量不高,或离题高谈、空谈,或只说些捧场、不痛不痒的话,都是不应该的。审议发言质量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三个方面。一是做好审议发言的准备。主要是学好有关理论和法律知识,增强对问题的驾驭能力,把握好方向和尺度;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坳口信息占有量。二是掌握发言的方法。主要是在认真阅读会议文件的基础上作出具体评价,如报告或议案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实事求是,是否合乎民情民意,是否体现宪法原则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自己所掌握的实际情况或所熟悉的某一方面的工作,深入调研,提出合理、中肯的意见和建议。三是掌握发言的原则。主要是依法审议、实事求是、独立思考、辩证分析、抓大事等。
此外,还应该于会前准备好发言稿或发言提纲,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可通过发传真、邮寄等方式提出书面发言稿,便于工作人员准确记录和整理。
常委会组成人员会前准备工作充分,审议发言质量较高,就容易被与会较多数人所赞同,当然会被转化形成为会议的审议意见。 审议意见的形成程序和处理方式
目前,区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形成程序和处理方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是在会议审议后,形成常委会会议纪要,转交有关机关研究。但将审议意见在会议纪要中反映,往往只是泛泛而言,高度概括,没力度,不具体,不可能达到好效果。
第二种是根据会议审议情况,先由有关的工作委员会或办事机构对会议记录进行整理,再交分管副主任审签后,以常委会函件的形式交有关国家机关办理。这样的做法虽然程序较简化,也会有一定的效果,但不符合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三种是较规范的做法。即根据会议审议隋况,由会议主持人总结归纳出综合性意见后,在会议上即行表决通过;或在会议期间召开主任会议研究提出草案,再提交会议表决通过。只有在紧急或特殊条件下,又经过常委会会议授权,才可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常委会会议期间形成的审议意见或授权主任会议形成的审议意见,均应制作《审议意见书》,用专用的公文标头,并标有文号,由主任签发。
对审议意见的督办与反馈
审议意见依程序正式形成后,要及时交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办理。与此同时,有关工作委员会也要采取多种方式跟踪督办。在下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时,首先应由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对上一次会议形成、交办的审议意见落实情况作汇报,或印发书面汇报材料。(作者系市人大代表、海淀区人大常委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