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把握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深刻分析了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和重大部署,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这是指导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纲领性文件。《决定》把“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目标和任务。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处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最前沿,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承担着十分繁重的任务。为此,笔者认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切实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事业中当好排头兵。
一、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当好构建和谐社会的排头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处的地位决定其必须当好构建和谐社会的排头兵。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是由人民选产生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处在凝聚力量的关键部位,又与人民群众有着天然的联系,而中国共产党要带领亿万中国人民发展经济,必须通过国家权力机关来把党的主张变为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才能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用发挥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党的执政能力和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这就需要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当好排头兵。
其次,构建和谐社会的繁重任务需要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当好排头兵。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十分繁重,既有政治的、经济的,也有文化的、道德的,还有法律的、社会保障的任务等等,这些任务都需要逐步加以落实,而保障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等重要任务可以说直接落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头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责无旁贷地肩负起历史的使命,当好排头兵,为构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不懈努力。
其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当好构建和谐社会的排头兵具有坚实的基础。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有着广泛的民主基础,在人民群众中有很高的威望,其影响力和号召力有利于充分发挥作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素质较高的人大代表这股不可低估的力量,他们直接根植于人民群众之中,他们在各方面的带头作用具有极大的影响力和感召力;有党的坚强领导和支持,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就有了有力组织保证。有了这些有利条件,当好排头兵就有了坚实的基础。
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当好排头兵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当好排头兵?笔者认为,应努力结合人大工作的实际,认真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按照六中全会决定规定的原则办事,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坚持民主法治,具体从以下三个方面努力工作。
(一)坚持以人为本,为构建和谐社会积聚能量。
《决定》要求,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建设,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促进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坚持以人为本,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人民群众的代议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必须始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以认为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构建和谐社会积聚能量。为此,要扎实抓好以下三项工作:
1、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增添合力。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是构建和谐社会一支不可低估的力量。代表作用发挥得好,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就能得到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就能有序地反映上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就会得到充分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就能得到充分地调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从提高代表的素质入手,加强对人大代表的培训,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知识、宪法和法律基本知识、人大代表基本知识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使人大代表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地位及其权利、义务等有一个全面、系统的了解,以增强人大代表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要组织代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提高代表的政治理论水平;要强化代表工作基本常识及社会活动知识的培训,让代表明确履职的手段和程序,以提高代表履职和社会活动能力。要及时向人大代表通报政情活动,积极为人大代表知政当政创造条件。要加强代表议案和意见、建议督办工作,通过办好代表建议以激发代表作用的发挥。要大力宣传代表执行职务的先进事迹,开展评选表彰优秀代表、优秀代表小组等“评先进、树典型”的活动和代表履职经验宣传交流活动,最大限度地开发代表履职潜能。要广泛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查、检查、评议等活动,在实践中增强代表的履职能力。要保证代表活动经费,为代表履职提供物质条件。总的来说,就是要通过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来更广泛地集中民智,凝聚民力,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群众的积极性,凝聚一切社会力量,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2、依法搞好人事任免,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地方人大常委会要通过行使人事任免权,来实现党关于国家机关重要人事安排的意图,并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真贯彻党的宗旨,履行职责。要坚持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原则,进一步规范干部任免程序,积极推行任前考试制度、供职演说制度、任命对象年度书面述职、报告工作等制度,以增强任命对象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公仆意识,提高他们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努力勤政为民的自觉性,为促进经济建设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3、努力化解各种矛盾,为构建和谐社会打造和谐音符。要化解各种矛盾,必须高度重视人大的信访工作,因为信访工作是关系到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关系到社会稳定的一项具有极强政治性和政策性的工作。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将信访工作列入常委会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把信访工作作为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的主要方式切实抓紧抓好。要制定和完善有关信访工作的接待、转办、督办等制度,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接待和处理来信来访;要选择一些人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信访,进行重点督办,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建立信访反馈、通报制度,对不能及时反馈的信访件,应采用电话和发放催办函的形式进行催办,并将反馈不及时或办理不完整的信访件,发还承办单位补办或重办,以保证人大信访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为构建和谐社会打造和谐音符。
(二)坚持科学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谋划良策。
《决定》提出,坚持科学发展,切实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五个统筹”,转变增长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科学发展观,积极行使重事项决定权,为构建和谐社会谋划良策。为此,要努力作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1、广纳群众意见,作到决策民主化。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紧紧围绕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各项改革工作认真行使决定权。要充分发扬民主,通过举行代表听证、公民旁听、征询意见等方式,广纳群众对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使每一项决策都符合人民的意愿和要求。要督促地方政府在推进改革过程中,注意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采取的每一项措施都能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从而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2、深入调查研究,确保决策科学化。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发挥权力机关对重大事项的决定作用,必须对当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努力掌握第一手材料。在调查中,要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要围绕促进本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大对国民经济和财政预算的审查、决定力度,加强对重大工程项目的审查力度。在讨论决定、监督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过程中,要督促“一府两院”等国家机关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五个统筹”,把和谐社会建设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一同规划,一同部署。在日常工作中,要把和谐社会建设与“三个文明”建设一同安排,一同检查,确保决策科学。要围绕党委确定的发展目标,紧扣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政府在谋求发展中的科学决策和合法行为给予大力支持,以推动本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3、加强制度建设,促进决策规范化。加强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是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保证,也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因此,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按照中央9号文件的要求,按照依法执政、科学执政、民主执政的要求,不断健全人大行使决定权的各项制度,以制度、规则、办法的形式系统地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加以规范,尤其要规范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内容和程序,以减少决策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促进决策的规范化、制度化。
(三)坚持民主法治,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决定》要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法制化、规范化。这是对地方人大维护法制的统一提出的更高要求。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切实肩负起这一使命,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发挥积极作用,重点抓好以下三项工作:
1、充分发扬民主,努力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当前,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和发展基层民主,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而村民自治既是基层民主的重要体现,又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广大村民的迫切愿望和要求。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抓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在推进村民自治中积极发挥作用。要支持村委会建立民主议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支持村委会制定涉及农村经济、内部管理、社会秩序、村风民俗等活动内容的《村规民约》,以规范民主管理;要支持和监督村务、政务公开,不断加大基层民主透明度;要加强对村级组织民主选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及时纠正违法选举事件,保证基层组织依法民主选举;要认真开展执法检查,保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使村级组织真正成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把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真正落到实处,为推进新农村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2、加强法律监督,确保法律的遵守和执行。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保障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贯彻执行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实行依法治国,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加强监督,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此,地方人大常委会要对法律贯彻执行情况,尤其是对推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法律贯彻执行情况开展检查,使法律对社会发展的保障和规范作用切实得到充分发挥。要加强对本级政府、法院、检察院和下级人大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在进行被动审查的同时,有重点地加强主动审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要把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作为当前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紧迫任务,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决纠正违法行政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在行政执法方面,要突出重点,组织人大代表通过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发现问题和提出建议、意见,督促有关部门改进工作。要突出抓好涉农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加大对农民增收、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村水利设施建设等重点难点问题的调研,督促和支持政府巩固农村改革成果,确保涉农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3、加强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确保依法行政、司法公正。实现依法治国要求人大履行法定职能,推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宪法、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反映,和谐社会最重要的标志就是公共权力在宪法、法律的规范和控制下,正当、合法、有序地产生、分配和行使。对权力监督与制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在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体系中,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是最具民主性、广泛性的法定监督形式。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认真执行《监督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探索监督“一府两院”的方式和方法,推行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积极支持人民陪审员制等司法改革,通过多种有效途径,保障和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总之,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作好地方人大工作指明了方向,为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舞台,也为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好地履地职责提出了新的课题。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深入贯彻落实六中全会决定,充分发挥排头兵的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单位:湖北省秭归县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