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对审计问题应一“督”到底
时间:2008-08-12来源:中国人大新闻
众所周知,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其中,听取和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是人大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监督法明确规定的。现在,各地人大听取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然后形成审议意见已成为常态,但对审计问题的督促整改和利用方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做法也不尽相同。广大群众迫切希望,在对审计出的问题严肃查处方面,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该在审计结果的基础上继续对被审计机关进行监督,一“督”到底。
首先,要建立健全完善审计问题整改报告机制。各级人大每年要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可以要求对前一年审计出来的问题的处理情况作为报告的内容之一,要明确报告有关问题是否查清,有关责任人是否承担了应该承担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或者是,在第二年区政府提交的审计报告中,把今年审计揭露的问题,到底改得怎么样,对违法违纪人员行政处分和法纪追究结果怎么样,作为“附件”印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其次,各级人大可通过对司法的监督,监督那些违反法律的责任人是否受到了法律追究。人大应组织法院、检察院、审计机关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就审计出的问题进行通报、分析,若有违法犯罪行为,应积极采取措施。
此外,人大还可根据监督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采用询问和质询等方式,就重大问题对具体政府官员进行询问、质询,要求其作出解释和说明。如果通过询问、质询等还不能把问题搞清楚,人大还可以启动特定问题调查程序,组成专门的临时委员会对某一重大事件进行调查。同时,人大还可以把上述权力与对官员的罢免权相结合,对负有责任的官员启动罢免程序。
我们相信,各级人大只要增强刚性力度,依法依程序监督,“一府两院”将会雷厉风行,迅速整改落实。不然,来年将无法向各级人大提交令代表满意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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