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发现,不少场合下,人们习惯错误地将“人大代表”说成是“人民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五十多年、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发生此类错误实不应该。因为,人大工作必须规范,说话、办事都要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大代表”和“人民代表”,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含义和法律地位却大相径庭。“人大代表”是一个政治概念,有特定含义,专指人民代表大会这个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而“人民代表”的涵义则十分广泛,“人大代表”当然是“人民代表”,“人民代表”不一定就是“人大代表”。二者在性质和法律地位等方面各有不同,不能混用。
法律地位不同 人大代表专指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是一种依法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职务,法律对其性质、地位、作用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明确规定,在履职和平时工作生活中受法律特别保护;而人民代表泛指人民群众在举行集会或其他活动中自发推荐出来的代言人,反映推举人的意愿和要求,代表和行使推举人的权利。
产生方式不同 人大代表的产生需经严格的法律程序,经选民依法投票选举和法定程序确认,才能担任人大代表;而人民代表的产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由人民群众直接推选确认。
条件要求不同 人大代表要求有较强的依法履职能力,并能最大限度地反映和代表社会各阶层选民的意见、愿望和要求,既有代表性、广泛性,又有先进性;而人民代表则主要强调有代表性。
工作职责不同 人大代表职权内容关系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事、要事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人民代表职责的内容一般为所在范围的热点、难点问题或部分群众的直接利益。
职能作用不同 人大代表可依法对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依法对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案、质询案、罢免案,“一府两院”和有关单位必须认真对待和办理,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必须依法接受询问、质询或罢免;而人民代表对所在范围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只能依法向有关单位反映或提出建议,至于办理落实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没有特别的法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