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法》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为了保证这一监督公开原则得到落实,《监督法》分别有五处作了需要“向社会公布”的明确规定。这是《监督法》为切实提高监督实效所采取的新对策,更是推进民主政治进程的重大制度创新。如何实施好《监督法》的监督公开原则将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在今后工作中需要不断探索实践的重要课题。
一、监督工作向社会公开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监督法》对行使监督权情况向社会公开、公布的明确规定,对各级人大常委会而言,意味着监督机关自身也要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因此,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人大监督权向社会公开的重大现实意义。
(一)监督工作向社会公开是推进民主政治进程的需要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这是对我们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历程和显著成就的科学总结,也是激励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而继续奋斗的重要思想观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路径,就是大力加强民主制度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宪法和法律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有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等三大职权。而监督权是其他两项职权的重要保证,是履行好人大常委会职能的关键。既然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理应受到人民群众的监督,所以,人大常委会理应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树立起尊重人民、维护人民利益的良好形象。实行监督工作向社会公开体现了尊重民意、落实民众知情权、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时代精神,是当前加快依法治国进程,不断促进权力的民主化和监督的社会化切实可行的有效办法,更是推进民主法制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二)监督工作向社会公开是提高政治透明度的需要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立足点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主权在民”根本原则下的代议制,人民把本属于自己的权力授予人大,人大作为权力机关,就有责任、有义务把人民的权力行使好,自觉将权力行使情况向人民报告,接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知情是参与的基础,公开是知情的前提。人大常委会的职责就是对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负责,如果政治透明度不高,人大开展监督情况不向社会公开,人民对代议机构的运作状况、工作效能就一无所知,那么宪法“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庄严承诺就是一句空话。因此,必须把人民监督人大的法理和制度法律化、具体化,在人民与人民代表之间、人民与代议机关之间构建一个平台,这个平台就是公开、透明,通过这个平台来切实保障人民的知情权,提高政治透明度。
(三)监督工作向社会公开是保障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需要
一个国家的公民参与程度,反映着这个国家民主发展水平。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如何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是当今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课题之一。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群众表达意愿,实现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而公开则是公众政治参与的前提。《监督法》规定的监督公开原则使各项监督工作置于公众的眼皮底下,为公民参与人大监督创造了条件,也推进了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进程。
二、监督公开的实践与探索
自《监督法》颁布实施以来,衢州市衢江区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监督公开工作,对监督工作向社会公开进行了一系列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实践,通过拓展公开渠道,改进公开方式,加大公开力度,努力把人大常委会的监督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使常委会的监督权严格按照《监督法》的要求,在“阳光”下运行。
(一)公开征集监督议题。区人大常委会为依法履行好监督权,切实做好人大监督工作,去年下半年,常委会首次向社会公开征集监督议题。一是通过宣传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监督议题。在衢江人大网上刊发关于征集2008年度人大监督工作议题的通知,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就2008年度人大监督工作提出建议、发表看法、提供线索,扩大监督工作的选题范围。二是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梳理监督议题。专门到区信访部门翻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材料,听取信访局领导对来信来访情况的分析,从中梳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候选议题。三是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基层全方位听取意见建议。走访“一府两院”和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单位,了解“一府两院”工作重点和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思路,征集与“一府两院”重点工作相对应的监督议题,以便通过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更好地推动“一府两院”的工作。走访基层人大代表,通过召开人大代表座谈会和个别走访,充分听取人大代表对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使人大监督工作能够更加集中代表人大代表的智慧。走访经济主体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走访,使人大监督工作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民意。通过公开征集监督议题,使常委会的监督议题和监督过程安排能够广泛吸收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智慧,便于他们进行有针对性的参与和监督,从而达到“事前公开”的效果。
(二)强化监督过程公开。监督过程的公开与监督结果公开同等重要。区人大常委会注重在具体监督过程中,积极发动和吸收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力量的参与,并将常委会监督的过程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人大常委会坚持将全年监督计划、每月主要工作、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及主要议题等重大事项通过网络及时向社会公开。同时,区人大常委会在举行常委会会议,开展代表视察、执法检查、专项调研,督办代表议案建议等,都邀请工委兼职委员、部分人大代表和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全程参与,并将整个过程通过衢江人大网、广播电视、今日衢江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开。扎实推进监督过程公开,达到“事中公开”的效果。
(三)提升监督结果公开。常委会加强对财政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情况等方面监督情况的公开,让社会大众对政府的财政工作知根知底。将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公告和“一府两院”专项工作的整改情况、办理常委会审议意见情况及执行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情况通过信息及宣传报道向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公布,使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全方位向社会公开。(四)拓宽监督公开渠道。以往,人大常委会主要通过人代会汇编、常委会会刊、人大工作通讯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公开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履职情况,受众面较窄,公开程度不高。《监督法》实施后,区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拓宽监督公开的渠道,2007年5月,区人大常委会指定专人对互联网信息平台建设进行调研。并按高质量、高标准的要求,创办了衢江人大网。网站开设了人大要览、监督纵横、一府两院、代表风采、民主法制、自身建设等19个专栏,及时刊登人大及其常委会召开的各种重要会议,开展的各种重要活动和重大监督活动。区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的所有信息及人大常委会的年度工作计划、每月监督工作安排、监督议题、监督实施过程、监督结果等,均通过网络平台全方位向社会公开。同时,常委会还加强了报纸、电视台对监督情况的宣传报道,并将常委会决议、决定、公告在报纸和电视上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一府两院”专项工作的整改情况、办理常委会审议意见情况及执行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情况通过信息及宣传报道向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公布。通过以上措施,使常委会监督公开的对象逐步扩展到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使常委会监督公开的范围和内容从以往的文件式、选择性公开逐步扩展到动态、全方位的公开。
三、监督公开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
《监督法》关于监督公开原则的规定,在具体实践中,也存在着不少的困难和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一)《监督法》关于监督公开的规定过于原则,造成一定的操作难度。《监督法》关于监督公开的规定是比较原则和笼统的。应该通过什么载体公开、在何时进行公开以及应该公开到什么程度,《监督法》都没有明确,这给实际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需要我们在具体实践过程中认真去研究和探索。另外,《监督法》除了5个具体条款规定的监督情况必须按法定要求公开外,其他的如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的行权情况,是否依据总则规定的原则公开,如果公开应该如何公开,法律并不明确,更缺少相应细则作补充。
(二)监督公开程度不高。人民群众希望公开的程度越深越好,他们要关注监督是否有力、问题是否找准、措施是否得当、整改是否到位。但是,从各地人大公开的材料来看,有些监督内容还没有全文公开,如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等,一般都采取摘要或新闻稿的形式公布。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不点名、不公开,只是隔靴搔痒、大而化之地说一下了事,公开程度难以达到公众的需求。
(三)监督公开未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长期以来,人们对地方人大工作形成了一种误区,认为人大监督是走走形式,因此,人大监督公开还没有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导致在实际工作中,社会公众对人大常委会监督公开的关注程度不高,更谈不上主动参与人大监督。形成各级地方人大开辟的人大网站浏览点击率普遍不高;向代表印发的《汇编》、《会刊》,代表们不能认真阅读等,使人大的监督公开成为独角戏,监督公开的效果和目的难以实现。
(四)公开平台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根据《监督法》规定,涉及监督的内容基本上都要向社会公开,这么多内容要向社会公布必然需要合适的公开载体。从实践看,县(区)级人大监督公开的渠道与覆盖面还达不到《监督法》的要求。监督公开的载体主要是地方人大常委会主编的刊物、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网站等,但这些载体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常委会主编的各类刊物发行范围有限,影响力和群众关注程度相对不高;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虽然发行覆盖面广、影响力和群众关注程度也比较高,但由于篇幅限制,不可能将所有需要公开的内容全文刊登或播发;电台、电视台由于节目编排、播送时间及形式等因素而影响群众的关注,难以达到比较理想的效果;人大网站是一个比较好的公开载体,但由于受人员、经费、技术等方面的限制,造成人大网站吸引力和知名度不高,难以达到社会普遍关注的效果。
四、进一步加强监督公开的几点思考
(一)严格执法,认真履行监督工作向社会公开的职责。《监督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监督公开是《监督法》明确规定的重要原则,党委、人大和“一府两院”都应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施《监督法》和监督公开原则的重要性,严格履行监督工作向社会公开的职责。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对人大实施监督公开的支持,帮助解决人大在实施监督公开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要与“一府两院”及其组成部门形成共识,使“一府两院”主动支持、配合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切实做好整改、落实工作。要加大对《监督法》和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宣传的主动性,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为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公开提供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掌握分寸,进一步完善监督公开的各项制度。在贯彻实施监督公开原则的过程中,人大常委会应在《监督法》法律框架内,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制订操作细则,形成各项具体监督工作的公开制度,以制度的形式对监督公开的实施进行细化和规范。一是强制性公开与一般性公开。对监督法明确规定要向社会公布的五项内容,必须实行全文公开,并对公开时限、公开形式等要作出明确规定。对常委会组织开展的特定问题调查、主任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汇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以及对人事任免等方面的监督工作,在制定相关实施办法时,要对公开的程度、范围、形式进行完善。二是现场公开与媒体公开。对常委会会议、代表视察、督办代表议案建议等监督工作,要通过邀请人大代表、社会公众直接参与,进行现场公开。对比较直观的监督工作,通过电视、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对需要进行深度报道的监督工作,则采用报刊、人大工作通讯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三是常态性工作公开与重大事项公开。对常委会常态性工作,进行一般性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全方位、深层次公开。
(三)创新形式,进一步拓展监督公开的渠道。贯彻实施监督公开原则,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断创新和丰富公开形式,积极拓展监督公开渠道,努力使人大监督工作全方位、全过程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一是办好人大公开刊物和网站。常委会会刊、人大工作通讯等人大内部刊物应从与公众“隔离”的内部资料转变为公开赠阅文本,可在人大常委会办公场所或公共场所供公众免费查阅。要进一步健全人大网站功能,一方面通过人大网站全面介绍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动态信息,做到让公众知晓人大工作,监督人大工作。另一方面通过设立“网上论坛”、“主任信箱”、“网上互动”等功能,强化人大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联系,形成与社会之间的互动,让公众参与人大监督,使人大监督工作更加透明、公正。二是借助党报党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党报党刊、广播、电视是公众获取国家政治领域信息的主渠道,要通过在这些媒体上开办人大工作的专栏节目,如市人大与衢州新闻网联合主办的代表在线栏目,发挥好人大与人民群众之间沟通交流的主渠道作用。三是建立健全人大新闻发布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布区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工作、讨论决定重大问题、人事任免和“一府两院”执行区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以及落实各种意见、建议情况。四是建立公民旁听人代会、常委会等会议制度。广泛的发动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关注和参与,建立健全公民旁听人代会、常委会等会议制度,同时,还可对赋予公民“旁言”权利及代表列席、公民旁听议题重要的主任会议等方面进行探索。(作者系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大常委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