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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应从制度上加以规范

时间:2008-09-16来源:中国人大新闻
  

  要加强和规范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不断增强代表活动的实效。闭会期间,代表通过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开展视察调查,列席常委会会议等,充分发挥代表的监督协助作用。目前,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还存在着许多不规范、不深入的地方,直接影响了代表作用的发挥。笔者认为,只有从制度上对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加以规范,才能使代表活动真正取得实效。

  首先,要从制度上保证人大代表的主体地位。当前,不论是执法检查,还是视察调查活动,代表的主体性地位不够明显。许多地方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参加执法检查、开展视察调研活动,常委会的各工作委员会常常成了活动的主体,人大代表则成了一种点缀,只有极少数的代表参加。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从代表方面来看,人大代表都是兼职代表,他们都有各自的工作,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活动在时间上无法完全保证,常常因为时间上的冲突无法正常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活动;从常委会方面看,有的常委会工作机构在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前,未能将调研课题、视察内容及时与代表沟通,造成了代表的被动参与,大大削弱了代表履职的主动性。因此,常委会应通过制定相关制度和规定,确保人大代表在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如常委会组织的所有执法检查和视察调查的内容和主题,都要精心选择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代表参加,保证每次活动既有领导层的代表,又有基层代表和专业人员代表。在每次检查、视察、调查之前,都要将具体活动内容告知代表,让他们事先做好充分准备。每次执法检查都要坚持明察与暗访相结合,视察调查都要做到点面结合。对于工作监督性质的视察、调查,采用以暗访、代表持证视察等方式为主,以听汇报和座谈为辅,提高视察、调查的真实性、可靠性;对事关重大事项的专题调研,重点采用听汇报、座谈、实地查看的形式,收集来自各方面的意见。

  其次,要从制度上规范代表活动内容的选择。视察调查是代表闭会期间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执行代表职务的主要形式,是代表知情知政、掌握第一手材料,酝酿起草议案或建议的重要前期工作。视察调查题目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视察调查活动的实效,关系到代表议案和建议的质量。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确定视察和调查内容时,计划性不强,在年初的工作计划中只是含糊带过。为了给党委决策提供依据,为了更好地推动“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在选题上不能无计划,随心所欲,要用制度加以规范,明确规定视察和调查都必须围绕本地区的经济发展规划和党委年度中心工作,围绕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行使、人代会审议的重大事项、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一府两院”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出的热点、难点问题展开。

  第三,要从制度上保证代表活动成果的巩固落实。代表视察是代表了解和检查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单位工作情况,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方式。代表法规定,代表在视察中不能直接处理问题。因为代表视察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了解有关情况,为开好代表大会做准备。代表在视察中无权直接处理问题。况且对同一个问题,不同的代表会有不同的意见和处理方法,倘若直接处理,也会让被视察单位无所适从,影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人大代表在视察中发现问题,根据问题的轻重,可形成议案提交代表大会,也可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督促有关单位解决问题、改进工作。现在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视察后,多是由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负责起草视察意见书,视察意见书常常没有经常委会通过,而是由各委员会分管领导签发后即下发给被视察单位。这样形成的视察意见书真正反映代表意见建议的内容不多,而且在实质上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视察意见书应该在充分吸收参加视察的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讨论,经常委会通过后才能正式发给被视察单位,要求他们根据视察意见书提出的整改建议,认真研究,限时整改,并把整改情况详细向常委会和人大代表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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