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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行使询问权 提高人大监督质量

时间:2008-10-08来源:中国人大新闻
  

  询问是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的一项法宝职权。代表法第十三条规定:“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负责人员回答询问。”监督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询问权行使得怎样,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人大监督的质量。据调查,这项职权的行使在各地处于刚刚起步阶段。一条重要的原因就是许多地方人大认为这是一项“刚性”职权,行使起来会影响与“一府两院”的关系。实际上,询问不是质询,只是了解问题的一种方式。它没有严格的程序,没有强制力,具有内容的随机性,时间的随时性,方式的随和性。说“它”是一项刚性职权,颇为牵强。当然,这并不等于说,就可以轻视这项权力,“一府两院”就可以视询问为“儿戏”,可以不理不睬。从本质上看,询问同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一样,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普通手段。

  询问可以保障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的知情权,可以深层次地反映民意,从而提高监督质量。人大代表无论是在参加人大的会议,参加人大组织的调查、检查、视察时,还是自己进行持证视察时,都可以提出询问。另外,人大代表行使询问权的一种很好方式就是:约见。人大代表要树立“国家主人翁”的自信心,积极主动地约见“一府两院”的“官员”。同时,“一府两院”“官员”也要摒弃“官本位”思想,真正提高“公仆”意识,为人大代表“约见”提供方便。(山东潍坊坊子人大 高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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