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务院法制办的司长,青锋经常收到各式各样的立法建议,甚至有人提议为开会法立项,对此,他深表无奈,“不是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可以进入立法层面,比如造个吃饭法、穿衣法。”
事实上,立法资源是非常有限的,“从2007年到2008年,我国编制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时,各个国家机关提出立法项目就有180多件,社会各界,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等提出立法建议初步算起来也有100多件,两个方面加起来近300件,但是今年确定的立法项目只有64件。”在10月18日至19日举行的中国行为法学年会上,行为法学会会长刘家琛提供了上述数据。
行为法学会对立法问题的关注并不是偶然,它成立于1988年,不以某一具体的部门法为研究对象,而是把管理学科中的“行为科学”理念引入法学研究,用行为科学的一般原理和方法开展了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审判行为、检察行为、侦查行为等研究。今年的年会,行为法学会邀请法学家、执法者、立法工作者到会,所要探讨的就是立法的科学化问题。
立法是场博弈
在我们探讨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之前,首先要认识到,立法本身就是一场博弈。“立法涉及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部门与部门等各方面的利益较量。”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说,“这种较量是种博弈,也加大了立法的风险。”
去年的刑诉法修改草案的讨论,一直未能达到一致,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有关部门的意见不统一。与会专家对此印象深刻,他们说,只要发言人一开口,不必报家门,听其内容,就知道是代表哪个单位来的。部门立法的倾向不仅体现在司法部门,在其他部门亦是如此。因此,与会专家一直强调要淡化部门立法的色彩。“淡化”意味着要让更多的声音出现在立法中。“民主是立法科学化的保障。”青锋说。
近几年来,为了实现立法民主化,立法部门力倡“开门立法”,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比如立法邀请、立法听证、招标立法,而这些做法,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扭转部门立法的倾向,实现科学立法,还有待时间的证明。但在实践中,在我们对立法科学的想象中,“开门立法”无疑是相当有益的尝试。
专家立法不等同于科学立法
不管是何种形式的“开门立法”,专家都是不容忽视的力量。
从司法岗位回归书斋后,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吕忠梅发现,自己以及同行们经常会面临着各种各样的立法邀请,“说实话,我们并不是立法专家,只是法律学者,我们可能懂很多国外的相关规定,但中国的现实,并不是靠躲在书斋就可以发现的,而立法恰恰需要对现实的熟知。”
近几年来,专家学者多以立法建议、起草专家建议稿、参与立法论证等形式投身立法活动。其中,影响最大的,当属民法典的制定。受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梁慧星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分别率课题组,先后提交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我国现行物权法的内容大多脱胎于此。因此,有人认为,专家参与立法,至少意味着内容的正确与科学。但也有人担心,目前,为立法主体或立法者提供服务的专家组成是相对固定的,专家参与立法有可能成为部门法益的障眼法宝,倘若如此,借专家参与立法来提升立法的民主与公正的设想也将落空。
更多人关心的是,如果立法过于依赖专家在立法活动中的作用,将可能出现另外形式的“代议”,使立法彻底地依赖于精英群体,而普通百姓则完全处于立法活动的话语权体系之外。
立法不能太轻易
“我国有许多重要的法要立,比如教育、医疗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但我们却把立法资源浪费在诸如是否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这样的事项上,实践证明,政府对烟花爆竹态度的反复,是一场无益的尝试。”一位与会代表这样感叹。禁燃烟花爆竹的立法反复,并不是立法中的特例,实践中,有一些法律法规几乎处于休眠状态,另一方面,每当一些新闻事件出现的时候,人们又在呼吁着新的立法或法的修正。江必新认为这是立法性事实假设上出现了错误,“每一项立法都是基于立法性事实假设,假设出错了,难以应用于实际,造成了法的闲置。立法性事实假设的审查工作也应该被提上日程。”
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看来,立法的无益并不仅是因立法性事实假设的错误,关键还是理念问题。他谈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中国共产党的定位已由“革命党”更换为“执政党”,这细微的差别可能很多人都没注意到,但有一点是不容忽视的:意味着在执政的过程中要逐渐淡化革命色彩和“苏式”影响。政府说禁燃烟花,就禁了;说限行,就限了。这一切来得太轻易。说白了,这就是执政方式的革命色彩还未褪却,是政府“自己意志”不加节制的体现。
早在2006年的十届人大会议上,如何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已是备受瞩目的话题,相关的尝试也陆续推出,但如何形成一个长期的、有效的机制,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立法行为科学化的研究也担负着更多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