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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如何加强和完善人大代表履职保障机制

时间:2008-11-05来源:未知
  

  代表履行职责,既需要内在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也需要外在保障和服务。加强代表履职的服务和保障工作是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基础,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客观需要,也是不断提高人大工作水平的重要举措。 但不能回避的是,人大代表履行职责还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因而为各级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政治上、时间上、物质上、经费上和组织上的保障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笔者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事几点:

  一、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政治保障,包括人身免捕权和言论免责权。但代表在会议上的有些言论要受到来自其他方面的非法律性的追究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有的代表因其言辞的直率或尖锐受到某些组织或领导个人的追究甚至打击报复,所产生的消极影响及其后果是不可低估的,不仅给代表造成极大的精神苦恼,更为严重的是会削弱代表执行职责的积极性。

  二、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保障上也存在问题。代表法第31条规定,在闭会期间,代表参加本级人代会或者常委会安排的代表活动时间必须给予保障。但目前的现实是,不少乡人代会一年只开一次且只开一天;有的县级代表一届下来,除参加一年一次人代会外,没有参加过培训、视察、评议、向选民汇报工作等;省和全国两级代表,除出席大会前参加由有关机关组织的视察活动外,很少自发组织视察、接待选民等活动。

  三、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物质和经济保障不尽人意已是一个普遍现象。代表小组或者代表个人进行视察、调查或执行其他代表职务时所需的工作上、食宿上、旅途交通工具、旅费和使用工作资料等方面便利的物质保障的具体实施办法很少见。

  代表法明确规定“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但直接到代表手中的活动经费很少,甚至不少县、乡两级代表没有得到用于代表个人或代表小组活动的经费。这就给代表有效地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带来了困难,甚至使有些地方的人大代表无法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各级人大代表因履行职权的保障机制不完善、不健全,由此可能造成人民赋予的神圣权力被悬于庙堂。这也许是一种过于夸张的说法。但尽快完善这种保障机制对民主法治建设的意义是不可小视的。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年方面加强和完善人大代表履职保障机制。

  一、为代表知情知政提供保障

  知情权是代表的一项基本权利,及时了解国家机关的运行情况,了解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是代表知情知政的主要内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及“一府两院”都要建立向人大代表通报重大事项的制度,重点通报一个时期内的重点工作、重要决策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处理情况等。坚持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制度。每次常委会会议有计划地邀请乡(镇)人大主席、人大代表列席,让代表更多地了解常委会工作情况。组织代表参加“三查(察)”活动和对“一府两院”负责人的述职评议活动,积极引导代表做好有关议案、报告的审议工作。

  二、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时间保障

  保障代表履职时间的主要途径,一是强化代表履职意识,提高代表的履职自觉性、积极性。要建立代表履职的制约监督机制,如实行代表履职登记、公布制度,代表向选民述职制度,优胜劣汰竞争机制等,促使代表执行职务有动力、有压力、有活力,改变干不干一个样的状况,只有这样,代表才会自觉挤出时间参加代表活动。二是强化时间保障的法律保护,建立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机制。代表法中的规定原则性强,需要地方各级人大通过立法进行细化。如广东省实施代表法办法的第九条规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无特殊情况,每年离开其所在工作、生产岗位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省的代表不少于十五日,省辖市的代表不少于十二日,县(区)的代表不少于十日,乡(镇)的代表不少于七日。”三是逐批确立或部分确立全国和省人大代表的专职身份,县级以上的代表实行兼职和专职相结合的制度,在时间、经费、代表构成、专业知识等方面给予保障,同时逐步推行代表助理制度。人大代表专职化,才是代表有履职时间的最好保障,当然,这可能还有一段较漫长的路要走。

  施公共权利和维护选民利益的有效手段,故要想方设法让代表知情知政。

  三、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司法保障

  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司法保障,包括言论免责权和人身免捕权。依法保障代表的言论免责权,即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保障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依法处理阻碍代表执行职务或对代表执行职务打击报复的违法行为,为代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因此,在代表素质不断提高、履职能力不断增强、民主诉求日益高涨的今天,保障代表的司法权利尤显重要。

  四、为代表履行职务提供物质保障

  物质保障包括代表的活动经费保障和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保障。代表专项经费要列入本级预算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挤占。应着重突出解决增加代表经费问题。应尽可能地提高人大代表的活动经费,引导代表以小组活动的形式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活动,财政给予足够的经费和物质保障,让各个群体的代表都有能力发出自己的声音。。

  五、为代表履行职务提供组织和服务保障

  各级人大和人大代表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相反,人大是由人大代表选举产生的,人大有义务为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一要为代表活动提供组织保证。要本着便于组织、便于活动的原则,不断加强各级代表组织网络建设,为代表开展活动提供组织保证。下一级人大应为上一级人大代表设立联络处,为代表开展活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继续巩固和完善代表小组的活动机制,以便于组织相关专业的代表参与常委会的视察、执法检查及有关工委的调研等活动;完善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制度。二是进一步创造有利于代表履职的社会环境,进一步深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法制思想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代表执行职务的先进事迹,使全社会都来支持人大代表履行职责,为人大代表执行职务、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三要强化各级人大的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目前,大部分人大工作人员在年龄结构、专业素质、服务意识等方面都未能达到要求,制度建设也处在完善之中,因此,要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务实高效、作风过硬、团结协作、勤政廉洁的要求,加强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干部队伍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进一步增工作活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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