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法》第25条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由此可见,代表联系选民,是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必须认真履行。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期,也是各种社会矛盾的凸现期,如何进一步加强代表与选民的联系,畅通选民反映诉求的渠道,架设沟通桥梁,更好地倾听民声、了解民情、化解民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是摆在各级人大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结合海宁在推广“两项活动”、建设代表联络站实践中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就如何进一步构建和完善代表联系选民的平台,发挥代表在倾听选民呼声、化解基层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作一分析和思考。
一、海宁市建立代表联系选民平台的基本实践和初步成效
近年来,海宁市人大常委会十分注重代表与选民联系的平台建设,进行了积极的实践和探索。2003年,海宁市人大常委会在硖石镇社区开展了“代表进社区,民情直通车”活动。2004年7月,依托“民情直通车”这一活动平台,在市区街道社区探索开展了“人大代表下社区,化解矛盾保平安”活动。“两项活动”以建立“一个代表公示栏、一个代表接待室、一个代表意见箱、一张代表联系卡、一列民情直通车、一本民情记录本”六个一为载体,构筑代表与选民联系的平台。
2007年,为将“两项活动”从城市向农村延伸,海宁市人大常委会结合农村实际,开展了建设“代表联络站”工作。代表联络站通过“活动室、接待室、工作室、人大代表信箱、人大代表手记和人大代表联系卡”六个载体运行。2008年1月,丁桥镇“代表联络站”首先正式启动。7月,其他各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也基本完成“代表联络站”建设工作,并启动接待选民活动。
“两项活动”开展五年来,共接待选民群众1424人次,反映意见建议1321件,其中由社区直接办理1039件,占78%;由街道办理34件,占3%;通过民情直通车交由有关部门办理248件,占19%。已经解决的有1126件,占85%,基本做到了事事有反馈、件件有着落,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丁桥镇开展代表接待选民工作半年来,也已接待选民10名,收到意见建议17件,目前,16件意见建议已全部办毕,其余1件也按信访件进行了及时处理。
“两项活动”、“代表联络站”工作的开展,架设了代表与选民联系的平台,畅通了选民诉求反映的渠道,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改进了闭会期间代表建议的办理方法,提高了代表建议办理效率。在代表接待选民过程中,一些涉及单纯性部门能解决的,代表直接向有关部门反映,改进了闭会期间代表建议办理方法,畅通了代表建议办理的渠道,减少了办理过程中文来文往现象的发生,大大缩减了办理的时间,提高了代表建议办理效率,也提升了办理质量。
二是拓宽了代表知情知政的渠道。活动的开展,畅通了选民向代表反映诉求的渠道,多了一条直接向代表反映困难事、为难事的快捷途径;同时也使代表则能够更直接地接触基层群众,更广泛地听取群众意见,更深入地了解群众的利益需求,可以更直接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更好地发挥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事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及时有效解决。
三是加强了代表与选民的联系,拓展了代表接受选民监督的方式,增强了代表的履职意识。代表通过接待选民的活动,不仅了解了选民的诉求与愿望,也更加明确了自己所肩负的责任,增强代表的履职意识、责任意识、代表意识,提高履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选民在与代表的联系中,也能更好地了解自己选出的代表履职情况,有利于选民对代表的监督。
四是有效化解了基层矛盾,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活动的开展使基层大量的民生问题和信访矛盾及时得到有效解决,同时代表通过政策宣传、思想疏导等方法和途径,加强与群众的交流沟通,及时了解社情民意,理顺群众的不满情绪,切实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代表联系选民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在构建代表联系选民平台建设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思想上存在畏难情绪。在建立代表与选民联系平台的问题上,基层人大、政府和代表还存在一定为难畏惧心理,主要是怕交、怕难、怕得罪。有基层人大担心将代表接待选民变成信访接待;还有担心无法把握接待选民的数量,感到组织工作很难。有代表担心,现在征迁问题、环保问题、社保问题较为突出办理又很棘手,一旦选民提出后无法得到有效解决,感到无法向选民交待;还有代表把对选民负责与贯彻领导意图相对立,担心过多向政府反映意见,会得罪领导,影响领导对代表的看法。同时,一些政府部门也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推诿、拖沓思想,有一定的抵触心理。思想上认识的不一致,影响了工作开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是联系平台不够完善。在代表联系选民的形式上,现在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在联络站的定点定时接待,二是通过代表联系卡以电话联系,三是通过代表信箱以信件联系。但是联络站究竟应该怎样设置?还有很多的疑惑。现在各镇、街道主要推行的是在镇、街道里设立一个接待室,定期组织人大代表接待选民,这样做虽然便于组织,但却不利于方便选民反映问题,也与代表法要求代表在选区联系选民的规定有差距。在选区设立代表工作室接待选民,也有一些实际问题需要解决。如代表所在选区是由几个村、社区组成的,代表在自己所在的村、社区建立了工作室接待选民,那么其他村、社区的选民又该如何加强联系?还有,一些由行业或系统选出的代表,选区可能分散在各个地方,又该如何来加强与选民的联系?另外,下派参选的代表,特别是领导干部是否也需要在选区设立工作室定期接待选民?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工作的开展。
三是交办和反馈机制不够健全。在接待选民过程中,对选民反映的问题如何进行有效的处理,是接待工作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在实践中,代表对选民反映的问题处理主要有三种渠道,一是涉及代表所在村、社区职责范围内的事情,由代表交由所在村、社区解决;二是涉及市、镇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情,由代表通过“民情直通车”以电话形式或书面交市、镇政府或有关部门进行办理;三是涉及全局性或比较重要的事情,由代表通过闭会期间建议的形式提出,按闭会期间代表意见建议处理。但由于缺乏制度的规定,代表向政府或有关部门交办选民意见建议的形式不够统一,有通过书面或电话交办的,也有通过人大交办的。同时,政府或有关部门也缺乏接办、交办的机制,办理工作随意性较大。另外,由于缺乏监督反馈机制,对选民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缺乏跟踪监督问效,办理工作刚性不足。
三、加强代表与选民联系的思考与对策
如何进一步加强代表联系选民的平台建设,我们认为应从以下两大方面入手:
(一)深化对代表联系选民的理解
作为代表、选民、人大、政府及各有关方面要结合自身实际从以下几个方面加深理解,提高开展、推进联系活动的自觉性。
1、加强代表与选民的联系是落实法律法规的需要。关于人大代表与选民或选举单位的联系,宪法和法律都有专门的条文规定。《宪法》第102条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地方组织法》第3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并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选举法》第43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原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法》第4条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代表法》第25条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这些条文规定显示,代表与选民的联系,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联系群众,而是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义务和责任,是代表应当做也是必须做的事情。
2、加强代表与选民联系是履行代表职责的内在需要。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议案建议,行使选举、监督和决定重大事项等权力,都必须以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为前提和基础,以选民和人民群众的意志为行使国家权力的依据。脱离了人民,代表的权力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只有建立在广泛联系人民,充分了解人民意愿的基础上,代表才能真正发挥职能作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必须经常地深入到选民和人民群众当中去,倾听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了解基层情况,宣传政策法规,使代表不仅成为选民利益积极的表达者、维护者,还会使代表获得更多的有关社情民意和地方公共事务的信息,从而可以更有的放矢地督促政府为人民服务。
3、加强代表与选民的联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党的十七大报告深刻阐述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间的辩证关系,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不断调整,整个社会阶层结构正在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催生了各种具体的利益关系和内部矛盾。如何在利益多元化的新形势下,代表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切实关注民生、发展民权、维护民利,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课题。人大代表生活在广大人民群众当中,通过发挥广泛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的优势,了解和掌握人民群众千差万别的具体利益要求和矛盾,对政策法律范围内的具体利益要求帮助其解决,对带有普遍性的利益要求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统筹解决,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确因客观条件等因素无法解决的进行解释说服教育,是新形势下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新途径,是有效化解民怨、维护稳定的重要形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
(二)规范完善,构建代表联系选民平台长效机制
代表联系选民是法律的规定,反映了代表和选民之间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只有切实按照法律的要求,采取有效的措施,不断创新代表联系选民方式,畅通代表联系选民的渠道,构建代表联系选民的长效机制,这项工作才能获得生机与活力,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
1、落实法治精神,规范联系形式。按照法律对代表联系选民的有关规定,代表接待选民工作应主要在选区进行,代表联系选民平台建设的重点应放在选区,应重点抓好选区代表工作室的建设,开展定期的接待选民工作,以更好地方便代表与本选区选民的直接联系。对选区范围涉及多个村或社区的代表,应在做好接待代表所在村、社区选民的同时,对同一选区的其他村、社区,可采用轮流接待的方式,也可采用定期召开选民座谈会的形式,还可通过与镇代表联动接待的形式,来加强与选民的联系,听取选民的诉求。对属于行业或系统选区的代表可通过到就近选区接待选民、固定联系一定数量的选民、不定期走访选民的形式,加强联系。下派参选的代表(包括领导干部)也应每年固定时间地点到选区接待选民。同时,代表还可充分利用代表联系卡、代表信箱或电子邮箱等载体,听取选民的建议和呼声。另外,镇、街道人大可以在一年内集中组织两次代表大接访活动,也可在年中和人代会召开前夕开展代表征求选民意见建议活动。已设立的镇级接待室、活动室应主要用于代表小组活动或组织代表集体接待选民。
2、完善交办机制,强化联系成效。代表联系选民工作要得到选民的支持与理解,选民反映的建议和意见的办理落实是关键。因此,完善意见建议的交办机制,加强跟踪监督就显得十分重要。我们认为,这一机制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建立意见处理的分类机制。应制定对选民反映的意见建议的交办分类机制,明确规定哪些是需要交政府或有关部门办理的,哪些是需要通过闭会期间代表建议形式提出的,哪些是需要转交信访部门的,以减少交办工作的随意性。二是建立意见建议交办、接办机制。包括交办、接办的形式和程序。应明确规定选民意见建议交办的形式、接办的形式、办理的程序、办理时限、答复方式等,进一步规范选民意见建议的交办工作。三是建立意见建议反馈监督机制。对选民意见建议的办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代表和选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角度,按照“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增强办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将选民反映的意见建议办好办实,并及时答复代表和选民。对确因各种原因无法办理的,也应该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取得选民的理解,稳定选民的情绪。代表则要发扬“钉子”精神,加强对选民意见建议办理工作的跟踪监督,确保办理工作取得实效。四是建立舆情分析机制。代表对在一定时期内了解到的选民反映比较集中、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的问题,应加强调查研究,了解事情原委,并通过舆情分析或舆情专报的形式,向政府或人大提出,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以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3、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代表法》对代表联系选民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要使这项原则规定得到有效落实,就要从加强制度建设入手,加以细化、深化和规范化,建立长效机制。我们认为,代表联系选民的制度要包含以下几项内容:一是明确代表联系选民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任务、组织领导等,细化联系选民的时间、形式与内容的标准。二是要建立工作标准。把联系选民作为履行职责的重要任务,对代表联系选民的形式和时间要提出明确的要求,尤其是对代表在闭会期间参加哪些活动,联系选民的时间与内容是什么,要有明确、细化的标准。三是对代表联系选民工作的考核约束机制。要制定考核办法,加强对代表联系选民工作的考核。要为代表设计和制发联系选民情况记录簿,并定期对联系代表情况通过人大信息等渠道进行公布。四是要引入激励机制,制定评选办法,开展评选代表联系选民积极分子活动,对联系选民工作成绩突出的代表进行表彰。五是对代表联系选民工作的保障机制,包括场所、经费等物质保障。人大有关工作机构要加强对代表联系选民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提高联系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4、强化桥梁作用,化解基层矛盾。人大代表是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纽带。代表应充分利用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一方面要广泛听取选民对本级国家机关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时反映选民的愿望和诉求,做好下情上达工作;另一方面要深入了解选民的思想、观念和生活生产状况,主动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宣传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与现状,加强与选民的感情交流,做好上情下达工作,化解基层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对有一定职务、实力的代表而言,还应积极为选民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如企业代表、村干部等要利用自己的职业优势,为选民提供致富信息,帮助选民创新创业,带动选民共同致富,发挥代表的带头表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