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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行使决定权的原则和注意事项

时间:2008-11-24来源:中国人大新闻
  

  各级人大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过程中,应认真把握好以下原则:

  一是合法性原则。就是要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确定重大事项的范围。宪法、地方组织法和其它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人大常委会应该认真进行讨论和做出决定,切实行使好这项职权。对法律有规定但不具体或者法律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法定的职责范围来选择和确定,做到既积极进行探索,又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二是实际性原则。重大事项不是绝对的,因而制定重大事项的标准也不是绝对的。此时的大事,彼时未必是大事;此地的大事,彼地未必是大事。因此,不能单纯从事物本身认定其重大和重要性,要因地制宜,善于把具体事项放在特定的环境中进行具体分析,加以考察和界定。这样做出的决议、决定才能符合实际,切实可行。三是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原则。确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围绕党的中心任务,着眼于本行政区域内全局的、根本的、长远的问题,反映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和意志,反映改革、发展和稳定的要求。四是群众性原则。要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真正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定为重大事项,做出符合最广大人民意愿的决定。五是坚持切实可行的原则,决定的重大事项应该是在运行中行得通,经过努力可以实现的事项,要避免好高骛远,不切实际,从而增强决议、决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在贯彻这些原则的同时,常委会切实采取多种措施,着力提高所作决议、决定的质量。一是正确确立议题。要根据界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围选择那些关系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计,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并善于从代表、委员提出的议案和建议中进行提炼筛选,确立议题;二是加强调查研究。在做出决定之前,要充分发扬民主,多种形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集思广益,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切实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三是完善审议制度。要完善审议重大事项的程序,审议时抓住重点,民主审议,集中决策,形成决议,切实通过有效途径和方式,提高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的水平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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