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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双过半”原则的思考

时间:2009-02-24来源:未知
  

  08年,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村民委员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中国民主政治实践的重要内容。通过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思考,将对完善我们的民主选举制度,推进民主政治建设,起到积极的作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即所谓“选举双过半”原则。但选举权是选民的权利,而不是选民的义务,选民可以行使选举权,也可以放弃行使选举权。如果有半数的选民放弃行使选举权,就将造成选举无效,导致村委会无法产生。08年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一些地方就出现了这种情况,尤其是在需要进行二次选举时,投票人数很难过半(其实其他国家在选举时也经常出现投票人数不过半的情况,一般也不会因此认定选举无效)。事实上,如果参加投票的选民刚过半数,候选人只要获得全体选民四分之一以上的选票即可当选,但是,如果参加投票的选民达到半数而没有超过半数,那么即使候选人能够获得全体选民半数的选票,也会因选举无效而无法当选。假定某村有100个选民,如果51人参加投票(过半数),候选人获得26票(投票人的过半数选票,全体选民的四分之一以上选票)即可当选;如果50人参加投票(没有过半数,选举无效),候选人即使能够获得50票(投票人的全部选票,全体选民的半数选票)也无法当选。这显然是不符合民意的。

  因此,建议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进行修改,可修改为,“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四分之一以上人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有选举权的村民的四分之一以上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四分之一以上选票的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降低村委会选举最低投票率的门槛,可大大提高选举的成功率,减少选举中出现的争议,减少因此造成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减小县乡政府“确保村委会换届选举成功率”的工作压力,降低村委会换届的社会成本;降低选举最低投票率门槛的同时并不降低当选者的最低得票率,也使选举的民意不因此而降低并且能更好的体现民意;我们的社会、选民也将因此逐渐学会理性的对待选举而不是苛求选举(选举只是相对合理而绝非完美无缺)。可以这样认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条款的修改,将使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更加科学、合理,从而促进中国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并为中国全面建立民主政治积累经验。

  (河南省伊川县人大常委会 邢国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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