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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授予荣誉称号职权之管见

时间:2009-08-24 来源:中国人大新闻 作者:余刘生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十四项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授予地方荣誉称号。但是,至今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行使授予地方荣誉称号职权方面尚无具体的法律规定,致使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这一职权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和问题,没能准确地有效地行使好这一职权。

  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授予地方荣誉称号常见的是授予某某单位 “人民满意单位”称号。做法是,该部门或单位制定开展创建“人民满意单位”活动方案,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请示),邀请(要求)人大常委会对其创建 “人民满意单位”活动进行考评(评议),并授予“人民满意单位”称号。有的甚至是为了满足其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创建时间仓促,不到1年时间,就要求对其进行考评(评议),授予“人民满意单位”称号。

  窃以为,地方人大常委会授予的荣誉称号的对象应该是对地方社会作出特别显著贡献的社会影响重大的公众普遍认可的集体或个人。从人大常委会授予荣誉称号法定性和程序性方面来说,提出常委会授予荣誉称号议案的主体应符合法定资格或者法定人数,而不能由拟授予荣誉称号对象自身提出“要求授予什么荣誉称号”。常委会授予的荣誉称号具有法定性、程序性、权威性,是极其崇高和严肃的,有别于党政及其他组织授予的荣誉称号。

  因此,地方人大常委会授予荣誉称号不得乱授、滥授,应该慎授、少(精)授、授准。在目前法律还没有具体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当积极探索,努力实践、总结,使这项工作尽快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地方人大常委会作出规范授予荣誉称号的规定应体现以下内容:

  一是对人大常委会授予荣誉称号的范围、对象、条件、称谓进行界定。地方人大常委会授予的荣誉称号是地方最高级别荣誉,应区别于地方其他国家机关或组织授予的荣誉称号和奖励。因此,地方人大常委会授予荣誉称号的范围、对象应是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当地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作出了特别显著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是当地公众认可的社会楷模、榜样。荣誉称号的名称也应体现其特点,如“人民满意单位”、“人民满意公仆”、“荣誉市民”等。

  二是对授予地方荣誉称号的时间进行界定。“一个人做点好事并不难,难得是一辈子做好事、不做坏事。”获得人大常委会的荣誉称号是对授予对象在一段时间(至少有2年以上)的特别显著贡献的肯定和追认,为社会树立楷模,公众学习的榜样,是一项殊荣,若时间太短,有损荣誉称号的“含金量”。

  如,有权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授予荣誉称号议案的应是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一府两院”、人大常委会组成 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授予荣誉称号议案,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提出授予地方荣誉称号的议案,应明确所授予地方荣誉称号的称谓,并有案由、案据和说明。

  四是规范授予地方荣誉称号议案受理的程序。明确提授予地方荣誉称号议案者应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前(至少一个月),将提请审议授予地方荣誉称号的议案送交人大常委会,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制定考评方案,组织考评组,进行广泛深入细致地调查。并将提请审议授予地方荣誉称号的对象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举行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授予荣誉称号的议案及考评组的考评报告,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授予地方荣誉称号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向社会公告。

  五是给予获得地方荣誉称号对象相应的待遇。对被授予地方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奖章或牌匾,享受一定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

  六是对荣誉称号的授后管理。规定撤销或终止地方荣誉称号的情形,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撤销其荣誉称号;对违法犯罪触犯刑律者、严重违反党纪政纪者,停止其荣誉称号,其待遇同时撤销或停止。撤销或终止地方荣誉称号须经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并予公告。

  (作者单位:福建省顺昌县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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