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但在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到监督法出台这段时间内,监督形式却没有固定的模式。特别是对被任命干部的监督,全国各地都在小心翼翼地尝试。
直到1992年,临朐县人大常委会才在学习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迈出了对被任命干部实施监督的第一步。在当年11月召开的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他们首次听取了县政府三个部门负责人的述职,并对其任职情况进行了评议。述职评议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成为县人大常委会对被任命干部实施监督的一种新形式。
2000年5月,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在总结以往述职评议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对被任命干部进行述职评议的暂行办法》。根据办法规定,述职评议开展之前,县人大常委会要组织代表到被任命干部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通过座谈讨论、民主测评、个别交谈等形式,对被任命干部的任职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在此基础上,组织由常委会组成 人员和部分人大代表参加的述职评议大会,听取被任命干部的述职,通报对被任命干部任职情况调查报告,并组织代表进行讨论审议,对被任命干部任职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最后,组织与会人员对被任命干部任职情况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作出评价。办法制实施定后,对被任命干部进行述职评议逐渐成为县人大常委会的一项常态性工作,凡经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届内至少进行一次述职。
据统计,1992年以来,县人大常委会共组织述职评议20次,评议“一府两院”被任命干部76人次,有1000多名代表参加了评议。被任命干部在接受评议的过程中,加深了对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认识,进一步增强了接受监督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随着监督法的出台,述职评议因未被确定为法定监督形式而逐渐淡出,但述职评议作为各地普遍尝试过的一种监督形式,将永远定格在历史的记忆中。
(作者单位:山东省临朐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