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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子监督”要不得

时间:2009-09-23 来源:中国人大新闻 作者:高瑞志
  

  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监督,是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但是,碍于“面子”不进行监督或监督弱化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并不鲜见。 如评议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由于碍于情面,便用肯定“成绩”的评语,推卸了起码的责任追究;人大常委会组成 人员提出质询、撤职议案时,碍于为之打招呼的领导的情面,把刚性的质询、撤职偷换成不痛不痒的询问、免职;下级人大的决议、决定违法该撤销时,碍于情面,也放弃了需“作为”的撤销权,等等。

  “面子监督”的危害是极大的,实质是对《监督法》的一种践踏,是对人民赋予权力的一种亵渎,是对国家、人民的不负责任,是滋生腐败的温床,极大地阻碍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分析原因有二方面,一方面人大常委会作为依法行使监督权的主体,在实际监督工作中不愿“碰硬”,致使监督出现缺位和空档,对监督活动中出现的问题不愿一督到底;另一方面“一府两院”作为接受监督的主体,有时不积极主动配合,而是想方设法回避、应付监督,使监督的效果大打折扣。这两种现象的大量存在,究其根本,都是因为违反监督法的规定不承担法律责任引起的,一旦严格追究他们的责任,监督者和被监督者都会增强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从而加大监督力度,主动接受监督,提高监督效果。

  吴邦国委员长多次在会议上讲,要创新监督方式,加强跟踪监督,增加人大监督工作的透明度。在此,笔者认为,违反监督法规定,不按监督法要求依法监督的,应该用法律的手段追究责任、严惩不贷。这既是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又是进一步促进完善监督法,增强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责任感,提高人大监督实效的内在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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