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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不断改进检察工作

时间:2009-09-25 来源:中国人大新闻 作者:王蓟零
  

  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从属于人大的监督,只有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才能正确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检察机关提高工作水平,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回顾30年来我市经济社会的大发展、民主法治建设的大进步,大家都认识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的作用,有利于进一步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改进党的执政方式。这是30年生动实践充分证明的真理。作为一名长期从事检察工作的“老检察”,我还体会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提高检察工作水平,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1978年8月至1979年6月,我市检察机关相继恢复重建。30年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从刑事诉讼扩大至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狱劳教等领域,市院内设机构由3个增到15个。30年来,检察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市院机关从恢复重建时的8人发展到115人,全市检察机关则发展到736人。30年来,全市检察机关以强化法律监督为主线,围绕我市中心工作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促进社会和谐,人民群众的认知度不断提高。30年来,全市检察机关装备建设长足进步,办公办案和专业技术用房相继建成,讯问监控系统、多媒体示证系统等高科技装备投入使用,检察工作科技含量大幅度提高。

  检察事业的发展和进步,是在党委的正确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取得的。在任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后,我更加深切地体会到,检察工作的发展进步离不开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

  多年以来,是人大常委会充分体现民意、汲纳民智,每年对检察工作提出要求,指明方向,使检察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进;是人大常委会及时将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作为监督重点向检察机关交办,使一批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到纠正解决;是人大常委会在检察机关办案面临阻力、工作遇到困难时,给予了明确而坚定的支持;是人大常委会在部分群众和代表对检察工作不了解、不理解时,给予了耐心而有效的解释。

  可以说,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既是国家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也是我们多年工作发展进步的保证;人大的监督既是鞭策,也是支持,是检察机关提高办案质量、执法水平、执法监督水平、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重要力量源泉。正如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指出的:“多年来,我们做好检察工作的一条基本经验就是,认真地、虚心地、老老实实地接受人大监督,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加强检察机关的各项工作。”

  30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方面基本上做到了“四个落实”:

  一是领导落实。对到检察机关来访的人大代表,由检察长、副检察长亲自出面接待。对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以及转交的案件,实行检察长挂牌督办,无论案件大小,都由检察长亲自审批,分管副检察长督办,加强对办理此类案件的领导和督查,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反馈。

  二是人员落实。市检察院设立了“人大代表联络员”,专门负责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和有关监督案件的督办,反馈人大交办及其人大代表提出批评、意见、建议的案件办理情况等工作。

  三是制度落实。市检察院先后制定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接受人大监督的规定》、《关于加强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的意见》、《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转办案件的规定》等文件,完善了接受监督的各项制度。

  四是措施落实。全市检察机关重大工作部署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坚持每年派员到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认真听取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邀请人大代表视察、评议检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人大专题报告专项检察工作情况,认真办理人大和人大代表转交办案件。

  自觉而主动的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目前,全国上下正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政治文明的核心是民主制度。在我国的民主制度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只有把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抓紧抓实抓好,才能更好地保障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发展。全市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和服务大局意识,从更高的层面上认识我国的人大制度,更自觉地接受人大的监督,完善接受人大监督的工作制度,努力提高司法工作的水平。

  一是要认真负责地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

  由检察长在每年的人民代表大会上报告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的重要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此,我们在这方面要加大工作力度,多向人大常委会汇报查办职务犯罪、打击刑事犯罪、开展诉讼监督、检察队伍建设等专项工作情况,主动要求人大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汇报。既要实事求是地报告成绩,又要客观真实地报告问题。要认真贯彻执行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并将贯彻执行情况及时报告人大常委会。检察机关的重要工作部署,上级检察院的重要会议精神,办理的重大案件,以及其他重大事项,都要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主动邀请人大常委会及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参加。印发的文件、简报、报告等有关材料,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送。

  二是要认真接受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

  按照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具体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如实报告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坚持有错必纠,及时整改,规范办案程序和保证办案质量,促进公正执法和服务大局,整改情况及时报告人大常委会。

  三是要认真接受人大代表提出的询问和质询。

  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检察工作报告时,检察机关要按规定指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认真回答询问。对代表提出质询的问题,实事求是答复,并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积极诚恳的态度,多从自身找差距、找问题、找原因,从中汲取教训,克服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更好地促进检察工作。

  四是要积极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和批评、意见。

  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要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同时向人大常委会抄送。对因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等原因,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介绍情况、说明原因,力争让代表满意,切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五是要认真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决定。

  检察机关要自觉维护人大决议、决定的权威,特别是对检察工作或检察专项工作的决定,必须认真落实,并及时报告落实情况。检察委员会在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时,如果检察长不同意多数委员的意见,应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六是要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务。

  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务,提出约见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时,被约见人要及时接待,如实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对于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事项,要先接待,说明情况后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七是要加强与代表的工作联络。

  人大代表只有充分了解检察工作,才能更好的监督、理解和支持检察工作。检察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保障人大代表的知情权。要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对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抗诉案件的出庭公诉活动,刑事申诉案件、赔偿案件的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参加。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担任人民监督员,直接参与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处理,独立发表评议意见,促进检察机关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30年风雨征程,我们见证并共创了光辉的历史。新的征程,我们还将创造并赢得更加辉煌的未来。我们坚信,有市委的正确领导,有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和支持,我市检察工作一定能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平合法权益做出新的贡献。(作者系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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