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业主自治为立法精神,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为实现形式,法律保证了社区生活的和谐有序
□守法精神、公共精神和理性精神,是实现小区和谐、业主自治的基本内核
费孝通先生曾经极具洞察力地指出,传统中国乡土社会是一种“差序格局”,如同在池塘投下石子后形成的涟漪,由内而外,推己及人,由此构成了一个伦理本位的“熟人社会”。进入现代社会后,作为“陌生人社会”的城市住宅小区代替了乡土中国的熟人社区,伦理纲常被法律和契约精神所替代,开始“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是业主自治的守护神。以业主自治为立法精神,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为实现形式,法律保证了社区生活的和谐与有序。令人诧异的是,虽然《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并有权“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业主大会和业委会这一新生事物的出现却让一些人感到不高兴,他们设置障碍,使业委会的选举、备案、履职像过关斩将一样困难,这是为什么?
首先是一些主管部门抱残守缺,视业主自治为洪水猛兽。产生这种想法,确如一些业主评论,他们“当惯了老爷,当不惯公仆”。殊不知现代社会以民主法治为灵魂,以契约精神为圭臬,如果主管部门仍以“管理者”的心态自居,则不但会损害业主的权利,更是与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背道而驰。
其次,不得不承认,是一些业主自身的“权利意识”还没有发育成熟。快节奏的生活,让更多的人只关心一己小利,而忽视了公共福利。业主自治,需要全体业主共同维护,在这方面,一些业主恐怕还要补上“权利意识”和“公共精神”这两门必修课。
第三,业主自治,需要在法定的框架内行使。城市生活千头万绪,东家的暖气不热,西家的车位被占,或者垃圾堆放不规范,夜间施工太扰民,都有可能引起纠纷和矛盾。解决问题的途径在哪里?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如果放着既有的津梁不渡,非要另辟蹊径,“一哭二闹三上吊”,恐怕就违反了“业主自治”应有的理性精神。
守法精神、公共精神和理性精神,是实现小区和谐、业主自治的基本内核。而要把小区物业的工作做好,还要有一些协调机制和协商机制。
小区的和谐与有序,有赖于业主、物业、管理部门共同配合,互相尊重,互相协调。比如,在一些高档小区,业主不能目中无人,视物业人员、保安如自家奴仆,呼来喝去;物业人员和保安也不能待价而沽,张口闭口“这个要收费,那个要预约”。予人方便,予己方便。既然同在一个小区里,就应该多一份理解,多一份谦让。
而恰当的协商机制,在出现问题与矛盾时,也能起到理性对话、和平解决的效果。比如北京市东花市北里小区将要建立的业委会、居委会、物业、公安派出所等联席会议制。遇到了问题,大家能坐下来,心平气和地谈问题,想办法,而不是剑拔弩张,动辄你要炒掉我,或者我们要请愿。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认为,现代社会的良性运转有赖于“商谈”和“交往理性”,其道理正在于此。
总而言之,业主自治是个新事物,需要人们花一些时间去认识它,掌握它,知道如何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它,让它更好地服务于我们的生活。如果大家都能像东花市北里小区的几位业委会成员一样,遇到问题多学法律,多想办法,多沟通,那么像投票、备案等法律上的程序就不是我们的关卡,而是我们的保险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