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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惩处 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处理三误区

时间:2010-04-15 来源:《检察日报》
  

  时下,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以河北省高碑店市为例,2007年至2009年,高碑店市检察院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61件101人,其中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55件91人,占批准逮捕案件总数的6.8%。

  近日,办案检察官通过对该院近三年未成年人审查批捕案件分析指出,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其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多重因素互相结合、作用的结果,其中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上的一些问题应引起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

  2006年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和《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三个文件都强调了要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机制,切实加强对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对严重犯罪应当依法严惩,对轻微犯罪应当采取宽缓的政策,对严重犯罪具备法定从宽条件的也应当依法从宽处理,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上会产生一些弊病。归纳起来,误区有三:

  一是重惩处,轻预防。过于强调案件的有罪批捕率,形成了有罪人人必究的僵化思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不例外。比如,高碑店市检察院近三年审查的案件绝大多数属于初犯、偶犯,但打击力度偏大,预防力度较小,忽视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生理特点,这样势必造成“犯了抓、抓了放、放了犯”的严重后果,同类型、同手段的犯罪案件在个别地方不断重复,不断发生。

  二是重审查,轻调查。为确保案件质量,审查批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定性关,重视对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审查认定,对于酌定的情节却很少深究。以卷宗材料上的文字为主,案件调查、讯问等工作做得较少,对犯罪原因、家庭背景等主动调查不够,对可捕可不捕的采用了过于强硬的强制措施。

  三是重案中,轻案后。审查批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程度较低,其感化作用微乎其微。犯罪嫌疑人一旦重返社会,一个小小的诱因仍会让他们重蹈覆辙,为此要坚决纠正结案就是完事的思想。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和实质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做到打击少数、挽救教育大多数。办案检察官提出,在实践工作中,执法人员要改变一些过时的观念和思想——

  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坚持“少捕、慎捕”,克服少捕、不捕就是放纵犯罪,打击不力的观念,坚持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改革讯问方式,严把案件质量关。现在的未成年人犯罪普遍呈现出低龄化、团伙化的特点,涉案的未成年人文化程度较低。他们的思维能力、表述能力相对较弱,抵触情绪比较强。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办案人员需要采取特殊的方式,可以选择适宜的场所,身着便服,运用较柔和的语言,尽量消除他们的距离感、敌视感。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可以约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长,进行亲情感化,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心里的坚冰慢慢融化,从而可以查清案件事实,也可促使犯罪嫌疑人改变思想。

  在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前,要做好不羁押的风险评估,从实际出发,因人而异,把品行调查作为捕与不捕的判断依据,通过考察、分析,把握涉案未成年人的人格特点、生活环境、日常表现、犯罪原因、主观恶性等,作出正确的决定。在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后,要积极与其法定代理人、学校、单位、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保持联系,及时获取犯罪嫌疑人思想动态和案件的诉讼过程,主要考察犯罪嫌疑人是否遵守相关规定,有无悔改表现,必要时可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定期向有关单位汇报现实表现和思想动态,做好跟踪调查工作,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到实处,更好地处理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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