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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摈弃述职评议中几种“现象”

时间:2010-06-10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所谓人大述职评议,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精神,遵循坚持党的领导、实事求是、依法评议和讲求实效等原则,以执法为重点,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运用代表大会或常委会会议的形式听取选举、任命干部的述职报告并进行评议,提出问题、建议,督促整改的一项活动和工作制度。

  创新是人大工作不断跨上新台阶的动力。近几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相继开展了对所任命或选举干部的述职评议工作,开辟了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新领域、新途径。但是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开展述职评议中也存在几种“现象”,值得注意。

  被监督者“官本位”现象

  “官本位”实质上是一种官职崇拜,是一种以官为本、官贵民贱的社会群体心理,是封建政治权力结构中等级政治文化的集中表现。诚然,目前公开与人大监督进行抗衡的行政、司法、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很少见,但从心理上来分析,相当一部分行政、司法、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漠视人大代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漠视民意,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视为“从民”角色,而视自己为管民之“官”,在心底拒绝群众监督,拒绝人大监督。当人大常委会要求他们汇报工作、作述职报告时,他们就认为人大是找岔子、闲着没事干,认为人大的监督是应付公事,对人大开展的监督活动不屑一顾,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人大听其汇报工作时而不到,人大评议其工作时而不参加的现象;万不得已“接受监督”时,也是嘴上一套,心里一套,人大会议一散,监督意见就成了耳边风,烟消云散。

  查不深议不透,“走过场”现象

  一些述职评议,是为评议而评议,为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而评议,评议前对被评议对象所从事的工作,涉及的法律、法规了解不深,掌握不透。评议调查中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发动群众,评议公开性和透明度差,细致的调查研究不够,科学客观的分析判断差,致使作为述职评议最重要的参考依据,就是评议前的调查报告,不科学,不准确,不客观。评议中有的委员参加调研少,情况了解少,评议会上谈成绩唯恐不全,谈问题遮遮掩掩,提建议不痛不痒,很少触及深层次的问题,难以触及被评者的灵魂,结果使声势浩大的评议会以走走过场了事。

  认识不够,怕“得罪人”的现象

  监督者由于认识上的不到位而怕得罪人的顾虑情绪。述职评议有别于其他监督形式,它直接面对的是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干部,也包括人大常委会组成 人员。有的地方在开展述职评议时顾虑重重,不仅在“评谁”上犯难,而且在“咋评”上难犯。有的认为,通过评议,评好了大家同喜,评不好,是给人难看。在这种思想支配下,评议时缩手缩脚,明知接受述职评议的人有问题,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评议时隔靴搔痒不敢深究。有的评议,问题不见提,成绩摆一片,把评议异化为评功表彰,最终“皆大欢喜”。

  评后整改不力、落实出现“应付”现象

  开展述职评议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改进和推动述职干部本人及其所在部门的工作。因此,常委会要十分重视述职评议后述职干部及其所在部门落实整改措施的情况,并切实加强跟踪监督,这是提高述职评议工作效果的关键。但是一些地方存在评后了事,对评议会后的整改措施跟踪督促、检查落实不够,评议意见写在纸上,文字功夫深,实际落实少,部分地方还做做样子,一些问题却是评议前后依旧,难收实际效果。

  述职评议作为地方人大常委会探索的效监督方式,重在质量,难在认真,贵在整改。针对当前部分地区开展此项工作存在的一些“现象”,我们要在思想上深化认识,进一步坚持和发扬实事求是,走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与时俱进,不断增强抓好述职评议,强化监督职权效力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在方法上坚持把对人的监督和对事的监督相结合,把全方位监督和突出重点相结合,注意处理好与党委人事部门、被评议对象及被评议单位干部群众的关系,突出评议的权威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党连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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