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10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为了全面贯彻实施监督法,落实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加强和改进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更好地发挥其在发展我省民主政治和推进依法治省进程中的作用,在省委正确领导下,省人大常委会在充分调查研究,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监督法实施办法,这对于保障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程序,规范监督行为,增强监督实效,保证监督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地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实施办法是全面贯彻监督法和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实施办法是根据监督法的规定,按照省委人大工作会议提出的“各级党委要大力推动监督法的贯彻实施,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协调解决人大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的精神,从我省的实际出发,总结提炼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并与现行的有关地方性法规相衔接,对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形式、内容、程序、时限等作出较为全面和具体的规定,对监督法进行了补充、细化和延伸,增强了监督法的可操作性,有利于监督法在我省的全面贯彻实施。同时,也是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认真学习、深入贯彻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不断加强和改善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确保党委决策部署的有效实施,以及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提升和改善人大工作的具体举措。
制定实施办法是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的重要保障。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依法治国,要求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各国家机关也都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进程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应当在依法办事方面做表率,要严格依法开展监督工作。我省的实施办法对监督计划制定、执法检查的开展、专项工作报告的听取和审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推进等都做出了详尽的规定,为做好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提供操作性、实践性更强的法律规范,为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权行使更加清晰,监督工作运行更加顺畅,监督效果更好得以体现提供保障。
制定实施办法是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两院公正司法的重要手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制度。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特征。人大根据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愿,通过制定法律、作出决议,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政府据此依法行政,两院据此公正司法。“一府两院”均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我省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方式和途径,明确了各级政府和两院接受监督的范围和内容,并对宪法意识的树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执法力度的加强、行政行为的规范等都提出更高的要求。为有效推进“一府两院”依法办事,不断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提高各级领导依法行政的能力和公正司法的水平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