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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立法呼唤建立完善竞争机制

时间:2010-06-25 来源:人民权力报 作者:杨黎
  

  据报道,《宁夏回族自治区家政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委托起草签约仪式日前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中心举行。这是该区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中,首次将法规草案委托社会力量起草。据悉,该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过专门研究,选定代表提出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家政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委托宁夏合天律师集团起草。合天律师集团将组织12名专业性强、能力突出的律师,力争3个月内完成起草工作。
  我国《立法法》明确提出“保障公民多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委托专家、学者或者社会组织起草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是近年来我国在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思想指导下,创新的一种立法工作方式。在此之前,重庆、北京、山东等地已陆续开展这一工作,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首次委托社会力量起草法规草案,迈出了该区探索创新立法机制的重要一步,体现了民主立法的要求,彰显了科学立法的精神。
  通过对各地委托社会力量起草法规草案案例进行认真实证分析,笔者发现,或许因为“摸着石头过河”的缘故,其中仍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有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以宁夏为例,受委托的这家律师集团是否能顺利完善《草案》的起草工作?靠什么保证他们起草的《草案》一定能取得成功?万一他们的《草案》不被人大接受,《草案》起草工作将何去何从?笔者这样说并非信口开河。有例为证,200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开了律师起草地方法规之先河。不过,这也是一次尴尬的尝试。律师们起草的法案送交立法机关后,被“推倒重来”,又回到了“部门立法”的老路上。最终通过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与律师们最初拟定的草案相比,已是“面目全非”。 这个极端的例子表明,委托社会力量起草法规草案虽好,但我们却不能回避失败风险。
  其实,立法工作本身就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博弈的结果,应该是最权威、 最理性、 最能代表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的。因此,委托立法除了需要人大常委会通过竞争确定谁是起草者,还应对各起草者的草案质量开展竞争。我们期盼,在推行委托立法的过程中建立完善竞争机制。笔者有三点建议:首先,人大常委会应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观点。对委托立法项目,事先要通过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广发“英雄帖”。其次,在起草者完成草案后,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应组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通过起草人陈述、回答评委询问、各起草人相互辩论等程序,将各草案的利弊长短充分地展示在评委面前。评委们比较甄别,作出判断。最终,分清优劣,使最优“作品”脱颖而出。在此基础上,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再借鉴其他草案的优点,认真听取各方面特别是基层群众的意见,兼收并蓄,形成比较成熟的草案,供人大常委会审议。第三,开展起草草案质量竞争,提高提升草案水平。
  各地人大常委会在委托社会力量起草法规草案的过程中,发挥自身能动作用,建立完善竞争机制,提高立法质量,使出台的各项法律规定更具可行性、前瞻性和实效性。我们对此充满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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