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二字,从字面上看包涵“察看”和“督促”两个方面的意义,因此,人大监督绝不能失之偏颇,而应侧重在“督促”上多下功夫。各级人大在监督之中不防多一点回头看,让人大监督的程序更为完善。回头看的方式可以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在督促办理代表议案和意见建议时,不妨让提案者亲自验收;在督促办理人大评议意见时,不妨让参评人员票决验收;在督促办理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审议意见时,可以责成办理单位向下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报告办理情况;在督促办理人大常委会视察、执法检查中提出的监督意见时,可以限期听取监督意见的办理情况,并将有关办理进度向基层干部群众反馈。
同时,各级人大应积极探索建立制发人大监督意见书制度和人大监督意见办理工作台帐制度。即,将人大监督工作中提出的实体性(带有具体落实事项)的监督意见形成监督意见书,转发有关单位办理落实;以监督意见书为基础,建立人大监督意见办理工作台帐制度,实行监督意见办结销帐制,一季一通报,年终算总帐。
总之,把回头看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开展下去,人大监督工作一定会更加实实在在,人大的权威会更进一步的树立,权力机关“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良好形象定会得到全社会的认同。(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人大 马永锋)